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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侵犯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的法律責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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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音樂電視節目侵權行爲成爲今年來的熱點案件,認定是否構成侵權,侵犯何種權利,首先要區分音樂電視節目屬於作品還是製品,作品和製品有着不同的著作權主體,權利內容也不盡相同。其次要明確侵權責任,使賠償數額的確定有法可依。最後,着力於構建一個互助互利、可持續的良性循環合作機制,激發著作權市場活躍。

淺析侵犯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的法律責任論文

關鍵詞:音樂電視著作權;侵權責任;著作權;集體管理

近年來,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音樂電視作品製作者起訴KTV經營者侵犯其著作權的一類案件批量涌現。這類案件通常有着共同的特點,往往是著作權人委託特定的組織或機構對某一個地方的KTV或與KTV類似的提供點場服務的娛樂場所進行規模化的“地毯式”公證取證。2012年3月6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滾石公司同意將其依法擁有的音像節目的放映權、複製權(前述二者僅限卡拉OK經營場所)、廣播權信託中音協管理。2015年中音協將昆明歡歌傲城餐飲娛樂有限公司,2016年將崑山宏泰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等機構紛紛告上法庭,要求這些KTV①、卡拉OK場所停止侵害其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並賠償損失。這類案件事實較單一,KTV播放的音樂電視節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能構成侵權,但對於侵犯了原告何種權利,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全國法院判決也不盡相同。

一、音樂電視節目是作品還是製品

音樂電視即MusicTelevision,是隨着電視的普及而發展起來的。原本音樂只是單純用耳朵聽的一種藝術形態,到了80年代,美國出現了一個新節目CNNMTV,爲了使音樂更具有電視觀賞性,給每一首歌曲都配上了優美恰當的畫面,使歌手的音樂由聽覺的單一藝術形式,變爲到聽覺、視覺相統一的新的形式。音樂電視節目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多被區分爲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和錄音錄像製品兩類。如何區分音樂電視節目是屬於作品一類還是製品一類,區分的關鍵在於該音樂電視節目是否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是指一部作品經獨立創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異性。如在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崑山宏泰文化娛樂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爲這個案件中的《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多部音樂電視節目透過表演、構思等方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創造力,具有獨創性,所以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作品還是製品時,主要考慮的就是智力創作活動。作品與錄音錄像製品相比,作品中蘊含的智力創作更加複雜,而不是機械、忠實地對現存的表演進行錄像錄製。

二、音樂電視節目的權利主體

區分音樂電視節目屬於作品還是製品,有助於明確權利人的權利包含哪些,以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如果認定音樂電視節目是作品,那麼就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修改權、複製權、放映權、等十多種人身權和財產權。反之,則屬於鄰接權的保護對象,錄音錄像製作者享有許可他人複製、出租、發行、傳播等有限權利。可見,著作權權利與鄰接權權利相比,範圍更廣,保護也更全面。《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以及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來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是編劇、攝影、導演、作詞以及作曲等作者擁有署名權及按照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電影作品以及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裏面的音樂、劇本等能夠單獨使用的,作者有權利單獨行使自己的著作權。音樂電視節目如果是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來創作的作品,那麼就是由製片者享有著作權,包括修改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發行權、複製權、出租權、表演權、展覽權、廣播權、放映權、資訊網絡傳播權、改編權、攝製權、彙編權、翻譯權等。編劇、攝影、導演、作詞以及作曲等作者擁有署名權及按照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若KTV經營者未經許可使用音樂電視節目,那麼就侵犯了由製片者所享有的著作權中的放映權,製片者有權向KTV經營者主張權利。而對於僅僅構成錄像製品的音樂電視節目,其製作者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而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仍享有相應著作權人的權利。也就是說這種音樂電視節目在KTV使用過程中,其權利主體有兩類,一類是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人即詞曲作者,其可向KTV經營者主張複製、表演等權利,另一類是錄像製品的製作者,其僅享有允許他人複製、發行、出租、資訊網絡傳播等鄰接權,而KTV經營者使用音樂電視並未侵犯其上述權利,故其無法向KTV經營者主張著作權。

三、音樂電視節目的侵權責任

在一系列KTV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音樂電視節目的案件涌現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音樂電視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音樂電視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沒有經過製片者許可,發行、複製、放映了音樂電視節目的,沒有經過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攝製音樂電視節目或發行、複製、放映了音樂電視節目的,以及沒有經過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營利性放映音樂電視,侵犯了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審理中,當事人雙方往往對損失的賠償金額多少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昆明歡歌傲城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認爲一審法院未對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予以明確區分,所判賠的金額較低,不足以支付其維權的成本以及實現懲治侵權行爲的'目的。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孫冬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中,被告孫東不服提起上訴,其中一點理由也在於賠償金額,他認爲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過高,未考慮其經營狀況且原告證據存在瑕疵。按照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賠償有幾個步驟。首先,確定侵權人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能夠確定的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其次,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參考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進行賠償。前兩種的情況中,賠償金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了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的開支。最後,如果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都沒有辦法確定,裁量權則交給了法院,法院根據侵權的狀況,可以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而在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因難以提供證據證明侵權所受損失或因侵權行爲所獲得的利益,前兩種方法往往不能適用,裁量權交給了法院,法院往往要綜合考慮侵權行爲的持續時間、規模和方式、場所位置、作品流行程度、當地文化市場行情、侵權人過錯及其已支付相關權利人費用情況等,並參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同類型音樂作品表演權的收費標準,從而得到賠償數額。②各地法院、各個案件情節並不相一致,所以許多大致相似的案件,可能就會因爲某一情節的不同而造成的賠償數額的大相徑庭,引起當事人的不理解。

四、音樂電視節目的維權困境

從2003年,我國首例透過訴訟手段維護音樂電視著作權案例發生,各大唱片公司、諸多詞曲作者踏上著作權維權之路,參與分配KTV利用音樂電視所創收利潤的大蛋糕中。但是權利人單獨維權易遭遇取證、訴訟成本、訴訟時間等問題,且KTV經營者而言可能面對數次賠償費用支付,經營成本增加,同樣也會對音樂電視節目的經營流通產生不利影響。目前我國音樂電視著作權侵權案件多由著作權集體管理(collectivemanagementofcopyright)機構,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經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授權,代爲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雖然著作權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得到了部分改善,但是即使加入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些職業音樂詞曲作者仍然無法以自己作品的報酬維持基本生存,傳統的小權利困擾依然存在,音樂詞曲作者對權利現狀的不滿並未隨着科技發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努力而有所緩解。集體管理組織、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都難以獲得長久而穩定的利益。如何構建一個令三者互助互利、可持續的良性循環合作機制,應當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市場化,放寬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件。《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範圍交叉、重合。”這就限制了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成立,市場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等已有組織壟斷,小權利人處於弱勢地位,除了這些壟斷了市場的組織,並沒有其他求助的渠道。開放市場,行政權力退出,讓著作權集體管理加入優勝劣汰的市場廝殺,用更優質的服務獲得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信任,才能激發著作權市場的活力,使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獲得長久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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