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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熱點侵犯姓名權的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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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穩定持續發展,社會各發展領域也逐漸繁榮起來,人們的生活水平與質量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當前,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事業建設過程中,與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間的聯繫也變得更加的緊密,與此同時,我國廣大公民的獨立人格以及人身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尤其是對自己姓名權的保護及其權利維護,也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

法學熱點侵犯姓名權的思考論文

所謂“姓名使用權”,主要就是指我國公民對自己的姓名擁有着依法使用的權利。姓名權是自然人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變更其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基本權利,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關於這一點,在我國《民法通則》當中的第九十九條以及第一百二十條有明確的規定,並賦予了中國公民姓名權的法律保護。

一、公民姓名權

(一)專用權

國內外法學理論研究者一致認爲,每個人對於自己的姓名的使用,不應受到他人的干涉,當自己發現他人超越了這種權限範圍並未經自己同意就擅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時候,公民個人有權對該行爲加以禁止並警告當事人。因爲對方這種行爲已經構成了對公民姓名權的一種侵犯,而這種姓名權則是每一個公民證明自己身份的獨有本質——專用權。

(二)持有權

這裏提到的公民姓名持有權,也可以稱其爲姓名保有權。對於該姓名權利的解釋,主要包括着兩層含義。

1.任何人(國家合法公民)均有權保持自己的姓名權,在沒有經過自己本人主觀意識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逼迫自己放棄或者令自己更改姓名。上述這一法律觀點所體現的是一種公民對自己姓名擁有絕對的決定權力。

2.第二種含義主要體現在以姓名權爲中心所引起的民事糾紛。在下文中的“冒名頂替”侵犯姓名權案件中,其體現的就是這種權利,也就是說,被告人在原告不知情或者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非法盜用他人姓名並使用其身份證號碼長達十年之久,這屬於一種性質較爲嚴重的侵犯姓名權的民事案件。

(三)請求他人正確稱呼自己姓名的權利

這裏提到的“請求他人正確稱呼自己姓名的權利”,主要也是包含了兩層含義。

1.每一個公民都公平享有請求他人在人際交往過程中正確稱呼自己姓名的權利。簡單的舉個例子,在我們漢語中,經常會見到一字多音或者是一字多義的現象,同時不同的聲調也可表達出不同的字面含義,尤其是一些帶有侮辱或者貶低性質的姓名稱呼,都應當屬於侵犯了“請求他人正確稱呼自己姓名的權利”。本人初中有位同學,叫卞毅(姓卞名毅),經常有同學稱呼他爲“變異”,他本人也比較生氣,在制止無果的情況下,將此事告訴了班主任。本人認爲這是一件值得稱讚的維權行爲。

2.第二層含義就是說當事人在已經變更自己姓名的情況下,其有正當權利去請求/要求他人在人際交往過程中以現有名字爲準,也就是說以更改之後的'姓名爲準來稱呼自己。

二、“侵犯姓名權”類型(情形)

(一)冒名頂替

在《侵權責任法》當中的第二條,關於在姓名權其他具體人格權方面,給予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在這層關係當中,充分體現出了公民姓名的存在價值,包括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在內的所有權利。在我看來,“冒名頂替”應當屬於一種違法性質行爲嚴重的侵權行爲。簡單的舉個例子,王某冒充李某,在未經李某同意或者是在李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李某的身份從趙某那裏取走了李某所要寄存的財物。在這裏王某所構成的侵權性質並不僅僅涉及到了對他人姓名權的侵犯,將其行爲更爲準確的定義,應當屬於侵害他人所有權的違法行爲。

因此,這種情況,如果讓李某以侵害其姓名權來起訴王某,會讓很多人感到不解,當然包括本人在內也感覺很奇怪,因此,這種情況李某以侵害所有權來起訴王某最爲準確。再簡單的舉個例子,假如李四以張三的名義,在某報紙期刊上發表一篇“張三”署名的“懺悔錄”,主要講述了一系列犯罪經歷。在這裏,張三如果單純以侵犯姓名權來起訴李四,也是不合理的,應當以侵害名譽權來起訴李四。

(二)商標註冊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基於商標註冊所造成侵權民事行爲的法律糾紛,主要呈現爲被告人使用社會上名人的姓名來申請並註冊商標。

1.名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姓名來註冊商標。關於這一行爲是否違法,讓我們來看一下我國現行的商標法是怎樣規定的。我國現行的商標法並沒有針對姓名能否作爲商標來使用、註冊的行爲予以禁止。從法律上針對姓名權、商標註冊等方面進行的定義能夠充分看出,所有以自己姓名來申請並註冊商標的行爲並不違法。同樣,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當中的第九十九條的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我國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 ”。

2.他人以名人的真實姓名作爲商標申請註冊。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中第一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對當事人損害的,應當認定其爲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爲”。

3.與名人重名註冊個人姓名商標。在這裏再爲大家講述一個專業詞彙,“姓名的平行”。大家也都明白,全國重名的有很多,少則幾百,多則成千上萬。簡單的舉個例子,我同學中有叫郭富城的,也有叫鄧超的,對於同名的人而言,他們對自己姓名的權利都是平行的、合法的。但是,關於此問題在法律上也進行了進一步解讀。這裏就涉及到了一個故意混同侵權行爲,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否在主觀意識上有混淆大衆認識的行爲,如果當事人就是衝着名人來註冊商標,在主觀上屬於故意,以便混淆視聽,這種行爲在法律上屬於違法行爲。

三、案例探析

(侵犯姓名權——冒名頂替)

隨着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公民開始積極參與到社會法律活動以及法治化進程建設當中,本文在這裏選取一個關於“冒名頂替”(侵權行爲)的案例,對其相關法律性質進行研究,並淺談一下個人見解。

2011年12月8日,遼寧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侵犯姓名權的民事案件,在當地引起了不少轟動,一時間成爲了社會人們熱議的話題之一。這是一起關於使用他人姓名、妨害他人婚姻的民事案件。最後,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針對這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賠償原告方兩萬餘元(人民幣)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方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

這起“冒名頂替”民事侵權案件,其原告方是一位名叫吳梅的女士,吳梅出生在瀋陽新民市的一個普通的農村家庭,2002年,當時還在讀初中的吳梅因爲家庭經濟困難等原因,輟學打工。2003年,吳梅離開了自己的家庭,與同村長輩一起來到了瀋陽市打工。在大都市混跡一年的吳梅,在一家大型企業站穩了腳跟,並且升職加薪,同時還意外結識了自己心目中的白馬王子。吳梅與男朋友交往幾年之後,他們之間的感情日益加深,轉眼之間,雙方都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

十分深愛着吳梅的(吳梅)男友,在瀋陽市紫郡城小區爲吳梅購買了一處住房,但必須需要吳梅提供一份獨身證明。當吳梅與她男朋友來到新民市婚姻登記處時,令吳梅和她男朋友驚訝的一幕發生了,辦事處工作人員親口告訴吳梅,“你已經登記結婚了,所以不能再開獨身證明”。因爲這件事,吳梅被男朋友誤會,離開了自己,沉重的打擊讓吳梅悲憤交加。此刻,吳梅想到了自己的同鄉,也就是初中同學劉娟。

2008年,當時還在瀋陽市上班的吳梅,被同鄉(初中同學)劉娟找到,劉娟告訴吳梅,“因爲當時你沒有唸完初中,我就使用你的身份和學籍證明考上了中專,所以求你把你的身份證號碼隨便改一下,要不然咱倆的身份證號碼就永遠一樣了”。聽完劉娟的一番講述,吳梅非常生氣,就沒理劉娟,事後劉娟接二連三的聯繫吳梅,吳梅都表示不同意。一眨眼過去三年,沒想到造成今天這個局面都是因爲劉娟。於是,吳梅決定將劉娟告上法庭。2011年12月8日,法院正式宣判了這起姓名侵權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娟,從2002年開始至今使用原告吳梅的姓名及其身份證號碼,已經造成了侵犯他人姓名權的違法行爲。雖然在之後被告人劉娟曾與原告吳梅就此事進行過協商,但是原告吳梅並沒有同意劉娟的無理請求,然而被告人劉娟在此後很長一段時間內仍舊非法使用吳梅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並使用吳梅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登記結婚,致使原告吳梅不能進行正常的結婚登記流程,給原告精神上造成了較大的損害,故被告人劉娟需對原告方吳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XXXX。同時,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吳梅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隨着該案件的最終宣判,被他人冒名頂替了長達10年之久的名字、身份證號碼,終於重新屬於了自己。

四、結語

上述所闡述的一些觀點,在現實生活中也是人們最常誤解的地方。事實上,我國民法在關於姓名權方面的規定上,也遵循了自由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每一位公民都擁有自由給自己起名字的權利,這種自由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也可以理解爲“隨身所欲”,意思就是說,你姓高,我也姓高,你取名爲高飛,我也可以取名爲高飛。

根據我國侵權法、姓名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定義,我們不難理解,所謂“姓名侵權”,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姓名權問題,你叫高飛,我也叫高飛,那麼究竟是誰侵犯了誰的權利?因此,現實生活中很多問題都被表象化,而法律關於公民姓名權利的保護,是一種姓名本質的保護,是對那些使用他人姓名造成侵擾本來就是由侵權行爲加以調整的法律保護,其中的侵權行爲,在文章當中也給予了一一介紹、說明,包括像侵犯隱私權、冒名頂替非法佔有他人XX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