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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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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摘要: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是知識產權法理論研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存在分歧。過錯說或者無過錯說都有其明顯的缺陷。因此,本文主張對於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應實行二元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即在法律明文規定以過錯爲前提才構成侵權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未對過錯作出規定時,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
  
  “權利的存在和得到保護的程度,只有訴諸於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才能得到保障”。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對行爲人“侵權行爲”的認定,是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與否、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是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構成的關鍵環節之一。但是,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在學術界有很大分歧,不能形成統一意見。因此,對此問題的論述便頗有價值。
  
  一、學術界主要觀點
  
  1.過錯責任說。此說主張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採用過錯責任。理由是:知識產權侵權爲一般侵權行爲,在我國民事基本法及知識產權部門法沒有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侵權應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應堅持過錯責任原則。
  2.無過錯責任說。有學者認爲,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45條第2款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持相當明確的態度,如果我國加入該協議,就必須履行有關的國際義務,我國的法律規定也必須與協議內容相銜接,因此,我國的知識產權歸責體系也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
  3.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二元歸責說。有學者認爲,在侵犯無形財產權訴訟中,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應爲二元歸責原則,兩者共同行使認定侵權責任的.使命。這種歸責體系的具體執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爲原告的權利人一種選擇權,即假定權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他“有權”選擇自己舉證,以便有力地、有針對性地向侵權人追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權利人也可以放棄這種舉證的“權利”,法院即責令侵權人舉證,舉證不能或舉證證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權人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4.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二元歸責說。還有學者從實務角度出發,認爲就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而言,根據我國法律體系目前仍屬於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範疇。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責任構成的規定處理。目前在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專門法中沒有規定侵犯知識產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麼就應當依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但針對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具體情況,可以對一些難以確定當事人主觀狀態的行爲適用過錯推定的原則。
  5.無過錯責任及過錯責任協調說。有學者認爲,分別直接侵權、共同侵權、間接侵權不同情況,規定無過錯責任及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場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認前者或後者。
  透過對這些學說的介紹,我們較深刻的體會到此問題在學術界的爭議。本文主張對於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應實行二元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即在法律明文規定以過錯爲前提才構成侵權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未對過錯作出規定時,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二、國外立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對知識產權侵權意圖的比較研究
  
  侵權意圖是指:“侵權人在侵犯他人權利時的主觀狀態,如故意或過失。”在1986年前起草的《民法通則》時,中國的“物權法”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就我國而言,《民法通則》公佈時,整整五年以後《著作權法》才正式實施,可以說,我們在制定著作權法時,對著作權侵權行爲特殊性的認識還遠遠不夠,那麼在制定《民法通則》時的認識就更不足了。因此,那種認爲《民法通則》中的一切規定,應毫無保留地完全適用於在後的、人們認識已深化時制定的著作權法,顯然是不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