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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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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18歲的孫某和家人一起,在某餐廳就餐,餐廳使用卡式爐,直接擺在桌上透過氣罐供氣加熱火鍋。在使用第二個氣罐約10分鐘時,氣罐變成“火焰噴射器”,突然閃爆,致孫某面部、雙手背部深2度燒傷、燒傷面積達8%%。孫某爲治療共花去35485.63元,其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卡式爐經營者某市廚房配套設備用具廠和氣罐經營者某氣霧劑有限公司,共同賠償人身、財產和精神損失。

    律師觀點:

    在這個案例中,存在有以下法律關係:一是孫某及其家人與餐廳之間的消費合同關係;二是孫某與餐廳、卡式爐經營者和氣罐經營者之間形成的侵權法律關係。後三者之間形成的是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關係;三是餐廳與卡式爐經營者之間形成的買賣卡式爐合同關係;四是卡式爐經營者與氣罐經營者之間關於氣罐買賣的合同關係。 


    企業在無過錯的情況下,可就其向消費者先行賠付的相應損失,依法向生產者追償。在上述法律關係中,餐飲企業直接面對的是與消費者之間的餐飲消費合同關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對此,我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是產品質量責任,是違約責任;第二款規定的是產品責任,是侵權責任。

    結合本案情況,孫某在就餐過程中因產品有缺陷,受到人身損害,既可以違約爲由,向餐廳主張賠償;也可以侵權爲由,選擇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的餐廳、卡式爐經營者和氣罐經營者共同或者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餐飲企業是否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裏暫且不說。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餐飲企業對該產品造成消費者的損害,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責任的話,在先行承擔了賠付責任後,完全可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向有過錯責任的生產企業依法追償。具體到本案中,餐廳如果本身沒有過錯,完全有權要求卡式爐經營者賠償、代償消費者的損失和經營所受到的損失。

    消費者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只能是在侵權訴訟中一併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在侵權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以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不予受理。據此,如果孫某以違約作爲訴由,則餐廳可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予以抗辯。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的情況下,權利人只能擇一適用。因此,如果孫某選擇了違約的訴由,依法就不能再轉訴侵權,對於賠償精神損害的請求權,也就徹底喪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