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論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法律責任

學問君 人氣:1.8W

論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法律責任
侵權行爲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侵害他人著作權時,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這就是侵犯著作權法律責任的問題,侵犯著作權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 民事責任
著作權作爲一種民事權利,因侵權行爲或違約行爲對著作權人造成侵害的,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如果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都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民事責任較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具有相對的任意性。這種任意性體現在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僅有權選擇是否主張其權利,對於權利的主張方式,也擁有一定的自主權。權利人可以透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選擇訴訟方式的,在訴訟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侵權行爲、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等措施。因著作權相關合同引起的糾紛,如果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或是在糾紛發生以後雙方約定選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當事人應當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沒有上訴的制度,一次裁決就具有終局性的效力,不像訴訟是“兩審終審”。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勝訴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 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7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侵權人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第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第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第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第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爲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技術措施的;第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第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追究侵權人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罰款等。
(三) 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21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爲主要有兩種:一是侵犯著作權罪;二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除了侵權者有侵權行爲外,要構成此項罪名還必須在法律上具備下面兩個條件之一。第一個條件是以營利爲目的而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體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第二個條件是有其他嚴重情節,具體是指:第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違反《刑法》第217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爲之一的;第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第三,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如果以營利爲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則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這裏“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

論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法律責任

結  論
保護著作權,是研究著作權侵權行爲的`現實原因。而處罰著作權侵權行爲人,使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得到救濟,是著作權保護的核心。著作權與一般民事權利的差異,如其特有的專有性、地域性、無形性、客體的可複製性等特徵。由於上述特徵的存在,在客觀上,就使得著作權較之其他的民事權利更加容易被侵害,使得對著作權的保護就更加困難。因此,透過以上的論述得出, 保護著作權,既要求我們遵照《著作權法》的立法原則,同時也要兼顧民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論;既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把侵權人的責任限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只有這樣才能達到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從而有效地保證科技文化事業的正常發展。發展趨勢來看,顯而易見的侵權行爲將可能減少,處於“模糊地帶”的侵權案例將會增多。我國《著作權法》目前只是對侵權行爲進行了列舉,這次透過對著作權侵權行爲的要件、特徵的分析,和處罰的類歸,提供了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明確標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