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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對企業商品包裝著作權侵權的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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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包裝是商品的外衣,美化商品的包裝並利用商品包裝刺激消費者對商品的購買或消費慾望是市場環境下企業的必然選擇。爲了美化商品的包裝,企業會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自行設計或者委託他人設計的圖片作品,這就涉及到所利用的圖片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本文的案例是一起商品包裝物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作品而被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的案例。作者在該案例的基礎上分析了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委託設計包裝過程中的侵權責任主體以及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等問題。透過這些分析,可以讓企業認識到在製作、使用商品包裝的過程中如何防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風險,在出現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應當採取哪些措施有效的降低賠償數額、減少因賠償而產生的損失。

試析對企業商品包裝著作權侵權的防範

論文關鍵詞:包裝侵權 圖片 著作權 侵權賠償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年中秋節前夕,被告北京某知名月餅生產企業D(以下簡稱“D企業”)爲了更好的銷售月餅,與四川成都某設計公司M(以下簡稱“M公司”)簽署了一份月餅包裝盒的購銷合同,由M公司按照D企業的設計要求爲D企業設計並製作月餅禮盒的包裝。除相關交易條款外,雙方在合同中就設計的包圖案作品可能產生的著作權侵權責任作了如下約定:“如果所設計的包裝出現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情形的,責任由M公司承擔”。

很快,月餅禮盒包裝由M公司設計完成。該包裝的主題爲“老北京”,包裝正面使用了7幅反映老北京特色的圖片,如京劇臉譜、老北京四合院、沙燕風箏等,每幅圖片還配以文字說明,目的是介紹老北京文化,宣傳老北京的一些傳統藝術或工藝形式,同時也突出體現了企業和企業產品的北京特色。

月餅銷售後,原告北京某民間傳統工藝品製作者B先生從月餅的包裝上發現了一幅圖片。該圖片是B先生對自己製作的某傳統工藝品拍攝後放到自己開通的工藝品銷售網站上的。B先生看到自己的圖片被用於D企業的月餅包裝上之後,認爲D企業侵犯了自己對圖片作品的著作權,在與D企業協商賠償數額未果後,訴至北京市某區法院,要求D企業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共計53萬元。

B先生要求賠償損失的計算依據是:D企業在北京有106家銷售門店,假設每家門店銷售涉案包裝的月餅200盒,每盒月餅的售價是150元,假設每個門店透過該款包裝的月餅獲利1萬元,那麼D企業的侵權獲利是106萬元,他主張其中的一半,就是53萬元。B先生就其53萬元的賠償請求提供了一張購買D企業涉案包裝月餅的發票,其所稱的銷售數量和侵權獲利依據的是自己的判斷和大概的估算。

D企業在答辯意見中稱:D企業是北京的知名企業,其品牌經營多年,並且多年多次獲得北京相關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充分證明其品牌價值和所生產的月餅在消費者中的認可度。D企業在多年的經營過程中,不斷透過品牌推廣、門店鋪設、駐店銷售等多種方式來促進產品的銷售,因此,D企業的產品銷售量與企業的品牌價值、銷售渠道以及企業商品在消費者中的認可度高度相關,而與涉案包裝的關聯性不大。在證據方面,D企業除出具了與企業品牌價值相關的各種榮譽證書外,還出具了大量的圖片對比證據,用以證明涉案圖片在涉案包裝上的作用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計的。D企業認爲,原告並未提供因原告侵權而產生損失的證據,也不能確定被告因圖片使用的獲利情況,單憑估算而得出的數據不能作爲侵權賠償的依據。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案件處理結果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確認了原告對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同時也確認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原告的圖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但對於賠償數額,法院認爲原告提出的賠償標準過高,最終在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性質、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各方面的因素之後,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一)未經許可在商品包裝上使用他人圖片作品構成侵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攝影作品屬於受著作權法律保護、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攝影作品的權利人享有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在內的著作人身權,也享有包括複製權、發行權等在內的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並獲得報酬,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的,構成對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侵犯。

在本案中,原告B先生自己創作了傳統民間工藝作品並且將該傳統民間工藝品拍攝爲照片。B先生不但對自己所創作的傳統民間工藝品享有著作權,對自己所拍攝的具有獨創性的照片也享有著作權。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圖片作品的行爲,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情形的,即構成對B先生著作權的侵犯。而被告D企業委託成都M公司設計的商品包裝上使用了B先生的圖片並且未經B先生許可,其行爲無論是否存在故意都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二)委託設計包裝物的侵權責任主體

在該案中,D企業是透過包裝的設計購銷合同委託成都M公司爲其設計製作月餅包裝盒的。在包裝盒的設計過程中,D企業對包裝盒的設計風格提出了要求,成都M公司按照D企業對包裝設計風格的要求進行包裝盒的設計和製作。兩者之間的合同雖然是包裝盒的購銷合同,但是,實質上雙方之間的關係既包括委託設計關係,也包括包裝物的買賣關係。

對於委託創作中的侵權責任主體,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委託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由委託人、受託人承擔侵權責任。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不能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據該條款免除當事人的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該案中的被告D企業和成都M公司均是著作權侵權的責任主體。原告既可以選擇將兩家企業作爲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可以基於訴訟便利、執行便利以及可執行能力等方面的考慮而只將D企業作爲被告。雖然D企業與M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侵權責任由成都M公司承擔,但是,這並不影響D企業作爲委託方和包裝物的實際使用方對著作權人的侵權責任。所以,原告將D企業作爲被告,D企業也不能以其與M公司之間的約定來進行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當然,D企業可以在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之後根據其與M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向M公司追償。

對於法院來講,在確定本案的訴訟當事人時,也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和原告方的選擇只將D企業作爲案件的被告,而不追加M公司爲共同被告。

(三)圖片作品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

在確認了涉案圖片確實屬於原告作品的情況下,D企業未經許可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原告圖片的行爲確實構成侵犯原告著作權的侵權行爲。所以,本案的焦點不是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侵權,而是如何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問題。下面結合本案以及著作權侵權賠償的相關規定討論本案中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

1.確定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