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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損傷鑑定時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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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科學鑑定是確保司法工作正常有序、公平、公正進行的關鍵,法醫損傷鑑定在司法活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鑑定結論能否爲被鑑定人信服接受是我們基層法醫在實際工作中重要的意義。在實際的法醫損傷鑑定時卻存在很多問題,損傷程度鑑定意見的出具與被鑑定人心裏有明顯出入,不被認可,造成了他們對鑑定結論的客觀性、真實性的否定,不斷要求重新鑑定,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還對辦案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更對司法鑑定的公信力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本文根據筆者在實際工作時碰到的損傷臨牀治療、病歷記載對法醫損傷鑑定影響以及解決問題的對策等作了詳細的分析和系統的闡述。

法醫損傷鑑定時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分析

 Abstract scientific identification is key to ensuring the normal and orderly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fair and impartial manner, the role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njury in judicial activities is increasingly important. Expert conclusions can be identified as convincing grassroots acceptance of our forensic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practical work. Damage in practical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hique many problems, the extent of damage and the expert opinion issued identified a significant discrepancy in his heart, not to be recognized, causing them to identify the objectivity, authenticity negative, repeatedly asked to re-identification, resulting in a tremendous waste of judicial resources, but also for handling the order caused some impact, but also for the credibility of Forensic caused serious influence. Based on the clinical treatment of injuries I encountered in the actual work, medical records elaboration of injury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and problem solving strategies and so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system.

【關鍵詞】法醫鑑定;問題;對策;研究

Key words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法醫損傷鑑定是以應用臨牀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和解決與法律有關的人體損傷等問題,進行檢驗並作出傷害程度等的意見和判斷,法醫損傷鑑定屬於臨牀法醫學的範疇。臨牀法醫學和臨牀醫學均屬於應用醫學,但承擔的任務卻截然不同。面對損傷,臨牀醫生的任務是透過各種檢查確定損傷並給予針對性的治療,而法醫損傷鑑定的任務也是爲了對傷者損傷進行明確診斷,但緊接着的是對其損傷進行鑑定,明確有無損傷,是否新鮮及損傷程度。法醫損傷鑑定因其自身具有的嚴謹性,必須做到客觀、科學、合法,但傷者在前期就診過程醫療行爲的參與與後續法醫據實鑑定的出發點不同,會造成傷者認爲損傷鑑定不公平、不公正的問題,需要更進一步的解決。下面對此展開綜述。

1.基層法醫在鑑定時面對的幾個常見問題

1.1醫生初診損傷創口的估算記錄,造成記錄的創口長度基本上較實際測量值長。某男,28歲,頭部被他人用刀砍致頭皮(發跡內)裂傷,病歷記錄爲傷口長9cm,傷者來法醫門診時,往往開口第一句話是“我頭上縫了十二針,醫生記錄9公分長,肯定夠輕傷了”。所以在做鑑定之前,傷者認爲自己的損傷已經足夠重,瘢痕足夠長以致能達輕傷鑑定標準,而在實際測量中,瘢痕長度爲6.5cm,相差較大,你需要大量細緻的溝通或許能讓被鑑定人接受。因此初診檢查記錄是否詳細很重要,當人體受到外傷後,第一時間就醫,當損傷涉及到刑事或者民事訴訟時,醫生在初診、搶救、清創縫合以及以後的診療過程中形成的檢查記錄,化驗單,可以證明就醫者是否有損傷及程度。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應細緻準確的記錄,例如有面板軟組織損傷清創縫合前,如能詳細的對損傷的部位、分佈、大小、形狀、數目、特徵及附着物等進行描述記錄,這些將會成爲治療終結鑑定損傷性質、程度及推定致傷物的有力證據。

1.2入院接診檢查記錄時存在醫學用詞不夠準確。某女,44歲,因與他人擺攤發生爭執,被人用手抓傷右臉部。淺表抓傷,醫生在病歷中記錄面部軟組織挫裂創。醫學上挫裂創爲鈍性物體直接挫壓造成全層面板離斷,對照定義,其損傷記錄不夠準確。

1.3診斷不夠科學,一是傷者爲達到目的會誇大或者隱匿病情、自傷或者疾病,醫生在結合患者主訴後給予認定爲外傷所致,比如耳部受到外力作用後聽力下降,並檢測確有聽力障礙的基礎上診斷爲外傷性耳聾。二是經診斷性治療及診療過程中的複查已經明確診斷,但是病歷上未予以修正,給傷者造成錯覺,必然存在這樣的損傷。某男,39歲,因他人在自己承包魚塘釣魚時與他人發生爭執,被人用魚竿敲打頭部致頭皮裂創,入院CT大腦鐮旁見斑點狀密度影,境界欠清,印象爲少許蛛網膜下腔出血,入院初步診斷爲中型顱腦損傷:腦挫傷伴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血腫、頭部軟組織挫裂傷。五天後複查頭顱CT示大腦鐮旁見斑點狀密度影,境界欠清,較前無改變,印象爲大腦鐮旁高密度影,考慮大腦前動脈影,然出院診斷還是同入院診斷,未予以修正,讓傷者一直認爲自己被打造成腦挫傷及腦內出血,我室受理該鑑定後,仔細閱其所拍攝的CT片,對其腦挫傷及蛛網膜下腔出血不予認定,根據損傷後造成頭皮血腫及頭皮裂傷出具輕微傷鑑定意見,傷者依據出院診斷不服鑑定意見,申請重新鑑定,經上級醫院專家會診閱片示顱內未見明顯異常。

1.4醫療費用合理性問題存在,包括我室在受理鑑定過程中碰到不少體表軟組織挫擦傷、肌腱損傷、指骨骨折等相對比較輕微的損傷在就診過程中花費萬元以上,有些是因爲醫藥價格過高,有些則是傷者存在住院便是傷重,住院越久傷情越重的心態。傷者就診費用增加,會加重其對傷情程度的預期,一旦損傷程度不夠輕傷或以上,高額的醫療費用會造成雙方扯皮,變成派出所十分棘手的調解難題和傷者對調解的不滿,這樣也造成了社會上的醫療資源的浪費。

1.5傷者隱匿病情或者之前的外傷史,當事人被打傷後,處於自身經濟利益、心理平衡等需要,總存在着把損傷結果誇大,或者把之前的損傷歸咎於此次外傷。黃某某,61歲,爭執過程中被他人抓傷右眼致角膜表皮剝脫,球結膜下片狀出血,經數月治療恢復後,右眼視力依舊很差,否定之前右眼有疾病及受過外傷爲健康視力,最後帶至三甲醫院眼科專科檢查,發現胬肉瘢痕,才交代兩年前視力下降做過胬肉切割手術。

2.解決對策

2.1完善臨牀醫師培養程序和步驟,在培養過程中安排《法醫學》課程內容。在國外,如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及印度等國家,《法醫學》課程被列爲高等醫學教育必修課,學習醫學科的學生沒有《法醫學》課程的學歷與成績將不允許參加醫生資格考試。作爲臨牀外科一線的執業醫師,在大學本科培養課程設定中,開設法醫學必修課程。或者在進入醫院臨牀輪轉實踐過程中,增設相應的司法鑑定培訓內容。可以增強臨牀工作責任心,不斷提高臨牀醫療水平,也有利於臨牀一線外科醫生掌握避免易於引發醫療糾紛及事故的常見原因[1],更精確科學的對受外傷入院病人做出病情診斷,以便就診人員對自己的損傷有全面正面的認識。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臨牀醫生或從事與醫學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爲“專業人員”可以受聘作爲鑑定人,就某些專業性較強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因此鑑定人具有相應的法醫學專業知識,掌握相關的鑑定程序尤爲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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