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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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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啓示
市場的不斷對公司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西方發達國家,公司是否成立由非行政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是公司治理完備與否的一個標誌。  一、西方審計委員會的產生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內的一個分會,一般由非行政董事組成,它是董事會和內部、外部審計師溝通的橋樑,分擔了行政董事在內部控制私財務報告方面的部分工作。這種企業內部組織最早於1939年由紐約股票交易所(NYSE)提出,當時發生了一連串嚴重的貿易醜聞和詐騙案,紐約股票交易所希藉此杜盡這類行爲的發生,發展至70年代後期,該機構明確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來領導企業內部審計。在加拿大這已是一項規定,在澳大利亞、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也逐步實施這些強制性的措施,其重要目的在於藉助這一機制,促使企業規範高效地運作,最大程度地規避企業的風險,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二、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審計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幫助董事會在企業的政策、內部控制、財務報告實務等方面履行職責。它肩負着三大方面的職責:  (一)財務報告方面。(門主持有關外部審計的事務,選擇獨立審計師,討論外部審計的範圍、程序和計劃,評價獨立審計師的能力,督察審計結果Hz)檢查公司所有重要的會計政策,對重大的變動和其他有疑問之處加以報告。(3)先行檢查中期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表和董事會報告。  (二)公司治理方面。保證公司有效地遵遵法律法規、遵守貿易道德、保持有效的控制以揭示利益衝突和差錯,主要包括審閱公司各種政策,審閱未決訴訟的有關報告,審閱有關重要利益衝突的報告,組織公司財務事件的特別調查,如公司特權、公事捐贈題目等。  (三)公司控制方面。透過內部審計職能監察關鍵的財務風險及經營風險領域、內部控制制度,涉及的工作有檢查內部審計計劃範圍、評價內審職員技能、決定內部審計財務預算、監視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關於內部控制方面建議的執行。  三、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優越性  1、這種組織機構模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首先,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統屬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獨立於治理當局,總經理及公司的全部經營治理活動都需接受審計,審計機構直接向委員會報告工作,這種模式使內審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其次,內審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強弱取決於其隸屬關係和領導層次的高低。領導層次越高,獨立性、權威性越高,反之越弱,董事會和經營治理機構是企業的主要領導機構。故在其領導下的內審機構能夠較好地體現它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從而爲內審工作順利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2、這種雙向負責、雙軌報告,保持雙重關係的組織形式,與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內部審計實務準則》的要求相一致。該準則在緒言部分指出,內部審計的目的是協助該組織的治理成員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而內審所要協助的本組織的”治理成員“是”包括治理職員和董事會成員“兩方面的;內審機構是”根據進階治理層和董事會所規定的政策來執行其職能。的,其宗旨,權力和責任的說明(章程)是,由進階治理層批准並得到董事會認可的“。  3、這種內審組織機構模式,有利於保證制度下內審職能的發揮。傳統審計多誇大和偏重於內審的監視職能,忽視了內審的評價、鑑證和服務職能。從西方現代內部審計工作的來看,其重心已轉移到評價、鑑證和建設性功能的發揮,這同樣也是我國內審的發展趨勢。在這種組織模式下,內審機構在審計上,主要發揮。傳統審計多誇大和偏重於內審計的監視職能;在行政上,則承擔評價、服務等職能,將會更好地發揮“改善經營治理、進步效益”的職能。  四、審計委員會的組建  審計委員會的作用能否充分發揮,關鍵在於委員會的獨立性和委員會成員的素質。根據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在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確定委員人選時應留意以下:(U審計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很強的與企業業務有關的專業知識背景和廣泛的業務技能。(2)委員不應是擔任行政工作的董事,一般從非行政董事中產生,職員多少應與公司規模大小相當,委員會主席人選應獲得證監會認可。(3)委員的任期不應太短刀至5年是適 ·的任期。(4)委員會應對內部審計主管的任免有複覈權力,並不需經行政董事同意,可直接向內部審計主管質詢。(5)委員應對企業相關事宜有探究心態,並具備正直的人格,需要時敢於同行政治理層討論或對抗。(6)委員會成員應獲足夠的報酬以反映其重要責任產工作時間,其報酬應由股東木會決定。(7)委員會會議至少一年兩次,正式的議程和具體材料應在會議前預備好。(8)委員會在年度報告中正式向董事會和股東們匯,要時直接向證監會報告任何分歧規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