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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歐盟環境稅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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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經濟的飛速發展,人與自然的和諧性,與生態環境的相融性顯得猶爲重要。 人們愈來愈清醒地認識到,嚴重的環境污染,不僅危害到自身的健康,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必將成爲制約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最大瓶頸。“先污染,後治理”的道路已與“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走出有中國特色的節約型發展道路”背道而馳。如何利用公共政策,調節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以此達到雙贏,成了我國當前解決環境問題的一大重要課題。

淺析歐盟環境稅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啓示

一、歐洲環境稅制的創新

1.稅負轉移,財政中性

這是歐盟環境稅設計的重要特點,也是其能推行的主要前提,就稅收的定義而言,它並不是財政中性的,出於對可能失去競爭力的考慮,工業部門強烈反對生態環境稅,同樣消費者也懷疑生態稅會提高產品的價格,因此,爲保證生態稅的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必須明確提出要降低其他稅種的稅率。所以綠色財政改革通常是在稅負不變的情況下進行的,新設的生態稅將補償現行稅收收入的減少。

2.多重稅收與差別稅收

和別的國家不一樣,歐盟國家將能源的消費及使用,尤其是化石能及其產品的消費和使用視爲環境保護的關鍵。爲此,歐盟許多國家制定了對能源及其產品實行多重徵稅和差別徵稅的辦法。特別是歐盟的一些北方國家,如丹麥、芬蘭、瑞典等國一般都對能源及能源產品徵收消費稅、碳稅、硫稅等,對含鉛汽油和無鉛汽油實行差別收費。另外,歐盟各國爲保護本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對工業用能和家庭用能實行差別收費制度。例如,瑞典對工業用電不收稅,而對家庭用電要徵收能稅和碳稅。德國將差別收費政策應用到了污水排放領域。德國規定,污水排放不達標,則污水排放費按排放費費率100%徵收,如果達標了,則污水排放費按排放費費率的25%徵收。德國對達標排放與非達標排放採取差別徵稅的辦法,促進了污水排放者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在排放前強化污水處理,使污水的污濁程度不斷降低。

3.返還與減免制度

除了稅負轉移以外,返還與減免制度也是主要措施之一,歐盟國家環境稅種類很多,稅率較高,法制比較健全,理應是全世界環境稅收收入最多的地區之一。但是爲了保護歐盟工業產品和服務活動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歐盟國家在實施世界上最苛嚴的環境政策的同時,也實施了世界上最寬鬆的環境稅費返還與減免措施。

4.增加了財政收入和環保資金

西方國家由徵收環境稅籌集到的財政收入增加明顯。環境稅在整個國家稅收中所在的比例雖然還很小,大部份國家都在5%- 10%之間,但增長迅速。隨着生態稅制改革的深入,環境稅在整個稅收結構中的比例仍會繼續上升。

二、我國環境稅現狀

我國尚未設立以保護環境爲課徵目的的法律,財政政策中主要是有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而有利於環保的稅收措施分散在不同的稅種和稅收措施中。我國當前稅制中與環境有關的主要有:(1)增值稅:暖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適用13%的低稅率。利用回收舊資廢品的企業可以按10%抵免增值稅;(2)消費稅:汽油稅率爲 0.2元/升、柴油稅率爲 0.1 /升、汽車輪胎摩托車適用10%稅率,對子午輪胎免稅,轎車根據汽缸容量課徵3%、5% 、8%的稅率;(3)資源稅:開採的天然原油稅額爲 830 元 /噸 ,專門開採的天氣和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稅額爲 2 1 5 元 /千立方米原煤稅額爲 0 .3 5 元 /噸;(4)車船使用稅就使用的車船按機動和非機動各自所屬類別徵稅機動車船每年須交年檢費;(5)稅收減免:三廢利用企業的稅收減免,如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徵增值稅,對企業利用三廢爲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徵或免徵企業所得稅,製品化肥、農藥農膜免稅;(6)對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如對外商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而收取的特許權;(7)使用費免徵所得稅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措施,如經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 -10 年;(8)對開墾地所實現的農業收入免徵農業稅3 年;支援環保事業的稅收措施如環衛部門的公共設施如垃圾站污水處理站廁所等免徵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環衛部門使用的各種灑水車垃圾車等免徵車船稅。

三、我國與歐盟國家對比

從我國與歐盟國家的環境稅設計中,我們可以看出以下差異。

1.歐盟國家環境稅涉及面廣、稅負重,這些國家不僅對一般的燃油運輸工具的使用課稅,而且還對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合物、磷化合物噪音,塑料製品、一次性製品、廢水垃圾等普遍課稅,幾乎涉及到與環境污染有關的方方面面較重的`稅負。

2.歐盟國家差別稅率設計詳細充分運用了差別稅率的導向功能,而我國差別稅率級次過粗,例如,消費稅不對無鉛/含鉛汽油無硫/含硫柴油實行差別對待不對污染更嚴重的大型客貨車課稅。

3.歐盟國家普遍實行了專款專用制度,收繳上來的環境稅往往專門用於改善環境的投資,而我國開設與環境有關的稅種似乎更多是出於收入的考慮,沒有專款專用的制度規定。從以上比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在環境稅的完善上仍任重而道遠。

4.和歐盟國家相比我國現行稅費制度中的環保措施還很不成熟,還存在很多問題。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環保措施存在一定的問題,雖然我國稅收政策在防止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加強環保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們也應看到以環保爲目的的稅收措施中稅收政策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一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爲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於環保的稅收收入;二是現行稅制中有利於環保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於單一,僅限於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另一方面,我國的環境收費制度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排污費。我國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依法對我國境內造成污染的生產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主要採取超標收費和排污即收費兩種辦法,然而從徵收的實際情況來看徵收標準偏低且不平衡,從經濟學理論上說收費標準應不低於環境成本曲線與環境收益曲線交點處的污染防治費用(環境成本)。二是資源補償費主要表現在收取資源補償費的範圍太狹小,許多自然資源基本處於無償使用狀態所收的資源補償費太低與資源本身的價值相差懸殊,而導致的結果是環境不斷的惡化。

四、對我國環境稅制建議

最後透過以上的分析與對比,總結以下制度建議。

1. 應加快環境稅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保持財政收入中性。即在徵收環境稅的同時削減其它稅收,基本保持居民和企業的稅收負擔不變。以循序漸進爲原則,逐步把現行的稅費制度過度到以環境稅爲主的環境稅制。

2. 運用稅收優惠、差別稅率等政策,積極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環保。我國目前沒有專項的環保稅種,但在一些稅種的規定中直接或間接地含有環保因素。但與歐盟成員國相比,我國稅收政策在環保方面的內容還比較少,規定過粗,現有政策遠遠不足以對環保投資產生有效的影響。今後在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和資源稅上,應充分考慮生態環保因素,使稅收法規與環保更爲密切配合,並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導資金流向。

3.在採用稅收手段時,應注意與排污收費、使用者收費、補貼、綜合利用獎勵等經濟手段取得協調,揚長避短,發揮綜合效能。同時隨着市場體系的不斷健全,還要注意與價格千預、責任保險、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4.加大環境的資金投入,綜合運用各種資金渠道,治理污染和保護爲污染的環境。爲創建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