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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前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反思與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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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前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反思與設想
隨着審判方式改革的實踐與深進,伴隨着司法審判制度“公平、公正、公然”的呼喚,審判方式改革已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對於審判方式改革中觀念的誤區進行了反思與修正,是我們人民法官的責任,也是審判方式不斷深進與的保證。在審判方式改革的實踐中,尚存在下列有待解決:

  一、經濟審判方式改革重庭審程序,輕審前預備程序

  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發起前,乃至改革初期我國實行的是“四步到庭”審判模式,即“詢問、調查、勸說、調解”四步曲,調解不成之後再開庭。透過庭前的詢問、調查,主審法官在審前預備階段就已先進爲主,對整個案件形成主觀看法,開庭只是走走形式、走走過場。“四步到庭”實際是一種“先審後開庭”,導致了社會對司法審判公正性的“信任危機”。出於維護司法公正形象的良好願看,審判實踐倡導了“一步到庭”,它要求審前預備階段除了程序性的投遞訴訟文書及合議庭組成職員等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外,有關證據、事實、主張(答辯)的交換,證據的質證、認證,事實確認等全部都在庭審中進行,這一模式最大限度地杜盡了暗箱操縱,確保了司法公正。但是,“一步到庭”模式下,法官及當事人在開庭時對案情及爭議的焦點均不清楚,大量庭審時間花在回納無爭議的事實、證據及明確本案的焦點題目上,由於對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缺乏充分的預備,稍微複雜的案件往往導致多次開庭。“一步到庭”明顯有悖於訴訟效率和效益原則。筆者以爲,“一步到庭”、“四步到庭”弊真個根源在於沒有正確處理預備階段與開庭階段的分工,“四步到庭”預備階段做了屬於開庭應做的事,“一步到庭”正相反,預備階段該做的事放到開庭階段往做。從英、美、德、日等國家訴訟立法看,預備階段除了程序性的告知權利義務及投遞文書外,更主要的是當事人間交換主張(答辯)、事實及證據,區分有爭議和無爭議部分,進而明確案件的爭議焦點。庭審階段則圍繞爭議焦點進行爭議證據的質證、爭議事實的辯論。把無爭議部分與有爭議部分的區分工作放在庭前完成,不僅不會導致當事人對法審判公正性產生懷疑,而且能夠使法官和當事人在庭審前就瞭解案情,明確爭議焦點,庭前就可進行充分預備,從而進步庭審質量和效率。可見,這種分工是的、公道的,我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應當鑑戒,以擺脫“四步到庭”、“一步到庭”模式的誤區。

  當前社會各界對司法審判要求最迫切的是審判的“公平、公正、公然”,而經濟案件完整的審判過程包括“預備階段—庭審階段—判決”,其中最能體現三項要求確當屬庭審階段。“有證舉在法庭,有理辯在法庭”,爲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公然”的辯論場所和條件成爲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重要動因。改革實踐也把主要精力投進到庭審方式改革上,以至於審判實踐中經常把經濟審判方式改革與經濟庭審方式改革混同。

  筆者以爲,審前預備程序改革與庭審方式改革具有同樣重要的地位。據統計,美國有95%左右的民事經濟案件在庭審前就已調解、和解、撤訴,這主要應回功於美國對審前預備程序改革的重視。美國早在1938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中就已確立了審前預備程序,1970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修改後,於1980年、1983年、1993年對審前預備程序又進行三次較大規模的修改,形成目前較爲完善的審前預備程序。鑑戒西方國家的訴訟立法,不難得出審前預備程序改革與庭審方式改革並重的結論。從審判過程看,先是預備階段,而後纔是庭審階段,可見審前預備與庭審改革固然同等重要,但從順序看應當先進行審前預備程序改革,再進行庭審改革,目前很多地方庭審方式改革之所以陷進困境,除了司法體制等因素外,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顛倒了改革的順序,未做好充分庭前預備就試圖開一個出色庭是不現實的想法。因而當前應當按照這一順序把審前預備程序改革做爲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着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