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審判方式改革的“一二三四五”理論

學問君 人氣:1.7W
審判方式改革的“一二三四五”理論
[關鍵詞]

  關於審判方式改革,我談五個方面的問題:要看出一個趨勢、搞清兩個關係、打消三個顧慮、認識四個好處、抓住五個環節。

  一、看出一個趨勢

  就全國範圍而言,審判方式改革是大勢所趨,大家不能猶豫,改革符合大方向,不改革將來就落後了、被動了。實踐證明,我們現在的審判已經遠遠不適應實際情況的要求了。過去一個法院每年辦十幾件經濟糾紛案件,有的還要找米下鍋,審判與實際情況還算是相適應的,辦一個案子,你可以去海南、深圳調查一個月,這沒關係。現在一年要辦幾百件甚至上千件案子,還跟過去一樣辦案,顯然是不行的。我們講與國際接軌,市場與市場要接軌,審判方式也有個吸收借鑑問題。前幾天我在某日報頭版上看到一幅照片,上面是一位法官穿着法官服,坐着小凳子的審判員在開庭,四周圍了好多羣衆。這幅照片的目的是說明我國的審判人員是如何深入基層,如何走羣衆路線、爲人民服務。但是,看了之後人們不禁要問:中國的法制建設搞了幾十年就是這個樣子嗎?中國所謂適合外國投資的司法環境就是這個水平嗎?我還看到某雜誌的一個封面:兩名法官扛着自行車,挽起褲腿,正在趟水過河。意思是說我們的審判人員如何辛苦,扛自行車趟過河去辦案。但大家想一想,這些是我們的發展方向嗎?這是應提倡的`審判方式嗎?當然我們有我們的國情,這些東西有其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過分地宣傳副作用也大。我們的法院有法庭,法官主要應在法庭上辦案,這是改革二、搞清兩個關係第一個是搞清審判方式改革與嚴肅執法的關係。我到全國許多地方調研發現對改革的態度有兩種傾向:一種是認爲現在的審判方式已沿用了幾十年,不是蠻好嘛,用不着去改;另外一種意見是既然要改就得大刀闊斧,突破《民訴法》的規定,該怎麼改就怎麼改。這裏需要強調一點,審判方式改革與嚴肅執法是完全一致的。改革是改掉已經形成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習慣做法,不是突破法律規定亂改一氣。有的地方的法院搞審判監督,選幾個老人組成一個“審判監督團”,有政協的、婦聯的、企業的等等,開庭時坐在旁聽席上來監督庭審。法院的審判工作確實需要監督,但要依法監督,幾個老人組成一個“審判監督團”來監督庭審,沒有法律依據。他們要發表意見,法官到底聽不聽呢?不聽,請人家來幹什麼?聽,就沒法辦案了,這種監督不符合法律規定。相反,應該按法律規定辦的事,卻沒有按法律規定來辦。《民訴法》規定合議制,但這麼多年來合議制是否很好地得到了貫徹呢?沒有。案子由組長把關,副庭長把關,庭長把關,副院長把關,院長把關。這是合議制嗎?《民訴法》規定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可是這麼多年來,我們的法官天南海北到處搞調查,這在法律上有規定嗎?《民訴法》規定庭審制度,但這麼多年來有多少案子是真正透過庭審來解決的呢?許多庭審實際上是在演戲,法官已作了調查、詢問,合議庭也評議過了,然後再開庭,審判人員“胸有成竹”,不管當事人怎麼說,律師怎麼辯,我早已有結論了。這是《民訴法》規定的庭審嗎?當然不是。審判方式改革就是要改掉以往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習慣作法,要把現行的審判方式拉到《民訴法》規定的軌道上來。

  第二個關係是審判方式改革與發揚司法工作優良傳統的關係。我們搞審判方式改革,有些人講,不搞調查了,是要脫離羣衆,不走羣衆路線了。自延安時期以來就提倡在田間地頭辦案,這是馬錫五式的審判方式,是我們的優良傳統。但應當注意,優良傳統的實質是爲人民服務、走羣衆路線、實事求是,並不是說非要在田間地頭辦案。坐在法庭上辦案也是爲人民服務?判斷是否爲人民服務並不是僅僅看某一具體做法,而更要看行爲所達到的客觀效果。社會在前進,一切都在發展,現在各方面的條件比起延安時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有的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當初馬錫五同志到法庭裏去開庭是不可想象的,他上哪兒去找法庭?不到田間地頭開庭,到哪兒去開庭?現在是90年代了,馬上要跨入21世紀了,難道非要在田間地頭開庭不行?搞審判方式改革,不是背離而是發揚光大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當事人取證、調查、到法庭上舉證、質證、辯論,也是走羣衆路線嘛。改革現有的審判方式是爲了更好地爲人民服務。以前爲了一個案子到田間地頭去調查二三次,四五次,把案子解決了。可當時一年才辦幾個案子?這麼做不會影響其他案子的審理。但現在一年要辦成百上千的案子,爲一個案子去調查二三次,四五次,一個案子雖然解決了,但影響了多少個案件的審理?要在儘量短的時間內,儘快解決所有的案件,那纔是真正爲人民服務。所以一定要搞清這兩者的關係。我們所講的都是大方向,大趨勢,宏觀上的爲人民服務,偶爾有一個案子要去田間地頭調查也未嘗不可。一個老太太病在家裏,走不動了,又非要詢問她不可,法官親自去調查,沒人反對,也沒有人說那是不搞審判方式改革,我們要看主流,看清正確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