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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與商事企業的改革與完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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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能成立一人公司

公司法與商事企業的改革與完善(三)

現在困擾着公司法的是獨資企業問題。因爲公司法出臺時就討論寫不寫一人公司,世界各國潮流都是一人公司。歐共體基本上都是一人公司,美國都是一人公司,日本近幾年修改了公司法允許成立一人公司,香港現在還不行,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人公司,我國在起草公司法時也反覆討論這個問題,考慮有三種獨資,一人公司,一個法人、一個國家民事主體等三個,即自然人、法人和國家。一個自然人辦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在我國沒有健全的財產登記制度,一人成立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在我國是不可以的。辦國有獨資公司實際上很多人反對,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有些壟斷的行業如要搞兩個以上股東,像銀行、電力怎麼辦?立法意圖是隻對國家佔壟斷行業的才搞國有獨資公司,不是普遍地來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家要承擔有限責任。但在實踐中有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超過了這個範圍,競爭性的國有企業也搞國有獨資公司,要是這樣國有企業改制太容易了,今天是百分之百的國有企業,明天是百分之百的國有獨資公司,所以國有獨資公司在實踐中造成了很大的混亂,難點就在於法人的國有獨資公司,原來的公司法草案中有個第三章第四節法人獨資公司,想承認法人獨資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這一部分最後還是刪掉了。理由是法人獨資公司在現今中國的市場經濟情況下很可能變成皮包公司。既然法人註冊一個百分之百由我法人投資的公司,今天註冊了500萬,明天全拿走誰也不知道,所以抽逃資金就很容易, 尤其像海南註冊了很多內地來的資金,大多數由內地去註冊的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實際上都是小金庫,海南的房地產如興旺了,就來了幾千萬資金,明天海南房地產落了,這500萬就抽回去了,或者母公司需要, 我也可以拿走,所以法律上規定不搞法人獨資公司。公司有兩個以上股東有利於監督,拿中外合資企業來說,中方出資100萬,日方出資100萬,如中方出資了,日方沒出資那中方不幹,當然還有社會化集資的作用。可是在經營中有些覺得兩個不合適,就又變成一個了。這個問題從開始就陷入了困境。事實上現在已有大量的法人獨資公司存在,怎麼辦?公司法生效時是不是讓這些公司都改組,過去的既往不咎,以後的不許成立,如這樣仍有法人獨資公司。公司法1993年12月透過,1994年7月1日生效,在這半年就大量成立了法人獨資公司,因爲7月1日以後不許再註冊登記法人獨資公司了。

既然不許法人成立獨資公司,兩個股東的公司很可能規避,方法是再找一個股東,我出99%,他出1%,法律沒禁止這個, 有的規避是違法的,有的規避是合法的。他不參加管理,也不參加經營, 最後分他1%的利潤就等於借給他幾個錢,這樣可不可以。那次在深圳開會時,國家工商局的曹副局長也談到這個問題說:我們已經注意到了規避兩個股東出資的現象,所以國家工商局準備規定一個辦法,兩個股東出資時,一方股東的出資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0%,我說如果你有這個規定,那我就三個股東出資,我出98%,另兩個都是1%, 因爲你規定了兩個卻沒有規定三個,如果你規定三個,那我就四個人出資。上海工商局作了一個規定,說兩個以上的股東,一方出資不得少於90%,那如果我出90%,另外10個都1%,則公司還是在我控制下。 這給我們律師提出了一個問題,以後不許法人獨資,公司註冊怎麼辦?各地方做法又不一樣,那將來我們怎麼規定合適呢?

實踐中雖然從國家工商管理局的作用仍是死守公司法的這條規定,法人獨資公司不允許設立,但據我所知,下面作法已經不一樣了。其理論根據一種是公司法中的子公司,可以將其理解爲控股性的子公司,也可理解爲全資性的子公司。有的地方採用企業設立的非法定主義理論,既然公司法沒禁止設立法人獨資的子公司,就意味着允許設立,有的地方已開始設立了。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國在設立法人獨資的子公司問題上造成了混亂,這是困擾我國實際工作中的很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