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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問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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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爲目的。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問題思考

摘要:隨着我國社會保險戰略性政策“全面參保計劃”的開展,社保覆蓋率達到較高標準,社保基金的規模十分巨大,密切關係每一位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如何從徵收、存放、支付、收益等環節保證社保基金安全、增值,是國計民生的大事。本文淺析了當前實際工作中社保基金財務管理的現狀和問題,提出嘗試性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

一、社保基金財務管理的現狀

對社保基金財務管理的重視,從社保基金誕生之初國家就給予高度重視,各項社保基金財務的政策、措施不斷推出。以時間順序排列僅國家層面較爲重要的就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養老保險基金活期存款實行優惠利率的通知(銀髮〔1997〕567號)”“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的通知(財社字〔1998〕6號)”“財政部等部委關於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有關違紀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財社字〔1998〕52號)”“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9〕第259號)”“社保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覈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8號)”“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關於印發《社保基金會計覈算若干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19號)”“社會保險稽覈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3〕第16號)”等,此外各級主管部門、以及各省、市出臺的配套政策和具有地方特點的具體措施更是車載斗量。同時國家對社保基金的財務管理機構設定也較爲完善,在經辦機構、稅務部門、社會保險稽覈機構、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等一系列單位都設定有社保基金管理的專門機構。

對社保基金的審計更是連續不斷,從國家審計署社保基金專項審計,到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例行審計,年年都有審計檢查。至於各機構的內部日常監督控制,更是各單位的常設組織。從以上看,國家針對社保基金財務管理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政策,目標是從根本上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但現實工作中仍不乏出現挪用、詐騙社保基金的“高風險顯性”事件,同時也存在社保基金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手段,巨量社保基金收益低於通貨膨脹率的“低風險隱性”事件。如何在財務方面管理好社保基金,是一個巨大、急迫的命題。

二、社保基金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徵收環節

1.徵收部門不統一。存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和稅務部門代徵兩種形式,兩者都有缺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其徵收力度不強,存在徵收不力的狀況。由稅務機關代徵,由於對徵收計劃的不瞭解,難以對參保單位(個人)進行解答。

2.徵收方式不統一。社保基金的徵收存在銀行聯網、委託收款票、轉賬、刷卡繳費等徵收方式。客觀上方便了參保單位(人員)繳費,但對財務人員來說,難以讓資金按規定時間節點有序進賬,會造成雖有資金卻無明細難以入賬的狀況。

3.財務制度和實際工作脫節。較爲明顯的是財務制度規定,社保基金收入戶在月底轉入財政專戶,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資金全部劃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餘額。”明確要求收入戶在月底進行徵繳資金的完全結轉,但由於種種因素,實際中仍存在收入戶月末滯留少量資金的現象。

(二)存放環節

1.開戶銀行多。制度規定“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保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併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認可同一國有銀行可同時存在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實際工作中,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同時開設3個帳戶的情況並不少見,造成銀行開戶較多的現實。

2.存放分散。一定量的社保基金,分散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的“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客觀上社保基金分散存放,難以形成資金合力的局面,無法進行有效的財務統籌安排。

3.管理銀行帳戶的機構不統一。“收入戶”“支出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管理,保證了收支兩條線原則。但由於不同機構管理,形成部分監督“盲區”,難以及時有效的進行全方位、一體化監督管理。

(三)收益環節

1.投資渠道少。目前社保基金只有存放銀行或購置國債。管理機構在保證支出的情況下,將剩餘大部分社保基金設爲定期存款,極少量的資金購置國債已是慣例。

2.收益率低。無論存放銀行還是購買國債,近年收益率都低於當期的通貨膨脹率,造成基金結存的“隱性”損失。無法實現社保基金增值,連社保基金基本目標—“保值”也難以實現。

3.投資審批環節繁複。即便將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的款項進行活期轉定期的簡單操作,也需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出具社保基金的轉存意見,待兩家同意後再由財政部門進行實施。

(四)支付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