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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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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1

爲了加強中國青少年發展機構(以下簡稱中國青基會)財務管理,根據《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國青少年發展機構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青基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透過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對機構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具體包括:管理各項收入,降低成本費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加強經濟覈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規程,加強財務監督、檢查;維護機構財產完好,充分發揮財產物資效益;開展財務分析,參與機構經濟決策,規範財務資訊披露,促進機構建設和事業發展。

第二條中國青基會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財務管理體制、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資管理、資產管理、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財務決算和財務會計資訊披露等。

第三條中國青基會財務管理的各項具體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制度、預算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各項管理細則(包括:財務授權審批制度、現金管理制度等16項),與本制度共同組成中國青基會財務管理的規範體系。各項具體管理制度按中國青基會章程由理事會授權祕書處制訂並實施。

第四條財務管理是機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青基會根據章程的規定配備財務人員,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中國青基會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祕書處的領導下,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中國青基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定期審議機構財務報告,並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財務日常管理工作由祕書處負責。

第七條中國青基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條中國青基會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社會公衆和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每年接受獨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第九條中國青基會理事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中國青基會根據機構發展戰略,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和任務,本着資源統籌規劃、保障工作重點、收入支出協調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第十一條財務管理部門會同各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收入”和“業務活動成本”、以及“管理費用”、“籌資費用”等預算初稿,經機構祕書處審覈後,形成年度財務總預算。財務總預算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各管理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收入預算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及業務發展計劃合理預測制定,業務活動成本和管理費用根據項目特點和工作計劃本着量入爲出、厲行節約的原則,按機構費用標準或工作量測算編制。

第十三條各管理部門須嚴格執行財務預算,除因工作計劃、工作內容有較大調整,或者人員發生較大變化,需要透過預算調整程序覈准新的預算外,一般不予以調整。在年內季末和年末,財務管理部門應總結、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祕書處或理事會。預算執行情況納入各管理部門的業績考覈。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嚴格依法募集公益捐贈,分類覈算捐贈收入與捐贈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根據各項收入性質嚴格劃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項收入均納入年度總預算統籌計劃。

第十六條各項收入均歸口由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嚴格捐贈票據及其他票據的使用和簽發。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各項支出的安排必須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必須貫徹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十八條按照理事會批准的年度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資助支出和費用支出,並嚴格按照捐贈協議安排資助計劃;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

第十九條對於捐贈指向爲希望工程、保護母親河行動或其他公益項目,但未指定捐贈使用時間、使用區域和受益對象的捐贈,可用於與上述各公益項目相關、符合項目宗旨、爲實施項目所開展的調查研究、監察評估、專項活動及資助活動等。

第六章成本(費用)管理

第二十條成本覈算的基本任務是反映項目管理、執行和服務過程的各項耗費,並結合預測、計劃、控制、分析和考覈,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財力,降低成本(費用),改善項目管理,爲公益事業發展建立良好的基礎。

第二十一條成本(費用)一般包括項目資助成本、項目服務成本、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機構根據《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制定相應的成本費用覈算辦法,建立和健全項目成本(費用)覈算制度。

第二十二條有關成本(費用)覈算的原始記錄、憑證、賬、費用匯總和分配表等資料,內容必須完整、真實,記載和編制必須及時,必須如實反映項目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的各種耗費。

第二十三條因項目策劃、資訊溝通、捐贈服務及捐款籌集等,需向捐贈人提供項目或活動成本估算,由財務部門與相關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在提交成本估算前,應經祕書處批准。項目成本(費用)估算,按照成本覈算的原則和方法進行,必須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資、費用支出的估算依據。

第七章物資管理

第二十四條物資是資金的實物形態之一。物資管理要貫徹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既要保證公益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財產物資的積壓和損失浪費,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物資的效益。

第二十五條物資管理包括:固定資產管理、捐贈物資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是用於機構業務活動,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2000元以上、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辦公設備或其他設施;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應作爲固定資產管理;單位價值雖已超過規定標準,但易損壞,更換頻繁的,不作爲固定資產管理。

(一)固定資產按用途分類管理,並建立驗收、領發、保管、調撥、登記、折舊、檢查和維修制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二)注重發揮固定資產的效益,購(建)固定資產特別是大型房產等,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提出兩種以上方案,擇優選用。

(三)加強對固定資產報廢、處理的管理,確屬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作報廢處理;確屬閒置不需要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的程序處理,避免積壓,造成損失浪費。

第二十七條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工器具以及辦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購買、驗收、進出庫、保管等須審批程序規範,管理控制科學。在保證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庫存和消耗。

第二十八條捐贈物資的管理。捐贈物資是募集到的各類捐贈實物。捐贈物資按照捐贈人的捐贈指向分類管理,並嚴格驗收、進出庫、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贈物資嚴格按捐贈人的意願劃撥、使用;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八章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

第二十九條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是認識、掌握財務活動規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維護財經紀律,促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條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成本(費用)情況,財產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等。財務管理部門應結合項目管理和服務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分析指標。透過分析,反映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的效果,並將分析結果及時反映給祕書處和理事會,爲其進行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財務管理部門要透過收支審覈、財務分析等,對財務收支、資金運用、財產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爲,要及時予以制止、糾正,性質比較嚴重的,要向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章財務決算

第三十二條年度財務決算是年度會計期間公益項目的收入及成本、資產質量、財務效益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是全面瞭解和掌握運營狀況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條中國青基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覈實的基礎上,以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事項的會計賬簿爲基本依據,認真組織機構及所屬單位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合併工作,做到賬表一致、賬賬一致、賬證一致、賬實一致。

第三十四條機構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並接受獨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第三十五條機構年度財務報告對外披露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十章財務會計資訊披露

第三十六條財務會計資訊是捐贈人、管理者和理事會等機構利益相關方瞭解機構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況及現金流量等資訊的重要來源。財務資訊披露是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環節,其主要形式是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構成。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機構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同時包括會計報表附註,說明機構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項目的具體說明和未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資訊的說明等。

第三十八條建立定期財務資訊披露制度,提供真實、及時、公允的財務會計資訊;按照中國青基會章程的規定每年在機構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佈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以單一項目或捐贈人爲報告主體的.財務會計資訊由財務管理部門負責按會計制度覈算並編制,報祕書處審閱批准後,方可對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財務資訊的披露必須納入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由財務管理部門按規定報請批准後對外披露。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資形成的資產及其他資產,此類資產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透過後執行。隨着經濟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由祕書處提出本制度修改意見,報理事會審議透過後執行。

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2

總則

第一條財務管理制度是基金會各項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維護基金會日常工作執行和基金會信譽的重要保障。

第二條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要按規範化、程序化、科學化要求,嚴格執行財務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的規定。

第三條健全逐級審批制度,強化逐級審查責任制,堵塞漏洞,杜絕弊端。

資產管理規定

第四條所有固定資產購置均需填報申購單,10萬元以下的經祕書長審覈簽字後方可購買,10萬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資產的購置,需理事長審覈簽字後方可購買,付款時財務經理必須嚴格審覈有關憑證。

第五條辦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購置,由辦公室負責統一安排辦理,祕書長審批。

第六條因工作需要購置、領用的大型、專項器材和物品,由辦公室負責登記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凡借用貴重器材,必須要妥善保護,不得損壞,並按時歸還。

資金使用規定

第七條資金來源多元化,多種不同來源的資金,嚴格實施不同的管理規定。

第八條凡屬捐贈的資金要尊重捐贈人的意願,落實到位,並及時向捐贈人反饋受贈單位、受贈戶、受贈人的資訊,接受捐贈人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凡捐贈者的捐款無定向投放要求的,或指名捐給基金會的,應按滾動增值的要求,妥善運作,以壯大扶貧實力。對能夠增值可投資的項目,由本會項目部審議及論證後,交理事會審定透過。

第十條合理安排資金,做好資金的理財投資工作,理財投資收益全部用於公益捐贈。

第十一條各種項目在運作中的資金滾動,一律接受本會財務的統一管理,按項目進程實行分批拔款,分批報銷,切禁挪用。

第十二條本會扶貧基金不得用於經商或借貸。

資金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依法按章按規辦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法規、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會計要按規定設定總帳、明細帳,做好收入、支出、費用的複覈和帳目的登記工作,做到開支歸案、科目使用無誤;每月按時結帳,定期與出納覈對現金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金額,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五條切實做好財務收支、費用和債權、債務等日常會計覈算工作,堅持按月會計報表送審和年度決算報表送審制度。

第十六條金額10萬元以下的有項目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報慈善總會財務部門審覈後,由祕書長審批簽字後方可付款,10萬元以上的捐款由各集團慈善分會董事長審批後交慈善總會財務部審覈後,由祕書長審批簽字後,由理事長審批後付款。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發票(收據)管理使用規定,做好發票(收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工作。

第十八條保管好支票,做好支票領用和登記工作,嚴禁使用空額支票,違者將追究責任,並承擔一切後果。

第十九條嚴禁挪用公款和白條抵庫,違者將追究責任,並承擔一切後果。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規定,認真做好會計資料的歸檔工作,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本和財務保報等會計檔案資料。

第二十一條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財務紀律,依法辦事,財務印章按規定分別保管,各負其責,絕不允許財務人員個人做主私蓋財務專用章和串蓋他人名章。財務印鑑不能一人保管,會計、出納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時,可暫將本人印章或專用章交主管財務的副理事長保管。

第二十二條對不符合本規定及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財會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獎懲規定

第二十三條隨着基金會的發展,財務工作將日益細緻而繁重,對辛勤工作,無差錯者,應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條在開展的各種項目運作中,凡獲得實際收益,增加了基金會收入的,包括努力爭取到的政府拔款,均應受到獎勵。財務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亦應獲得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規定的,將視其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規勸、告誡、警告直至處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規定自理事長會議透過之日起執行。

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江蘇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基金會項目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透過項目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對機構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具體包括:管理各項收入,降低成本費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加強經濟覈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監督、檢查;維護機構財產完好,充分發揮財產物資效益;開展財務分析,參與項目經濟決策,規範財務資訊披露,促進項目建設和事業發展。

第三條凡以江蘇大學名義,江蘇大學下屬單位名義或江蘇大學教職工、學生名義籌集的資金、實物,其用途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均納入基金會財務統一管理。

第四條基金會資助項目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財務報告、財務監督和會計覈算等。

第五條基金會的項目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所有項目財務管理活動都在基金會理事會的領導下,按基金會章程,由理事會授權理事長或祕書長審批並實施。

第六條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定期審議機構財務報告,並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財務管理工作由理事長負責或委託祕書長負責。

第二章會計機構及會計人員

第七條基金會財務機構掛靠財務處,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按照《江蘇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基金會的收支業務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崗位變動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八條預算是基金會內部根據事業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應本着資源統籌規劃、保障工作重點、收入支出協調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第九條基金會的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爲限定性收入(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和非限定性收入(以下簡稱非專項基金)。基金會的預算分爲專項基金預算和非專項基金預算。

第十條收入預算應當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應當堅持“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十一條預算的編制和審批

(一)基金會每年應根據本身的任務和目標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二)預算經基金會理事會批准後須嚴格執行,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須提出書面申請,按原定程序審批。

(三)加強預算執行過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並及時將預算的執行情況向基金會理事會報告。

第四章會計覈算

第十二條基金會財務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覈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基金會的會計年度自當年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條基金會會計覈算以人民幣爲記賬本位幣。本基金會覈算外幣業務時,應設定相應的外幣帳戶。外幣帳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債務帳戶等。外幣帳戶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帳戶分別設定,並分別覈算。

第十五條基金會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爲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其匯率採用當月第一天的匯率計算,月末時按照期末匯率摺合。

第十六條會計覈算以權責發生製爲基礎。

第十七條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八條基金會的財務人員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基金會的財務人員應當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等內容,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真實、完整。根據會計法的要求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目標,即財務報告應當向其使用者提供與其決策有用的資訊,真實、完整地反映基金會的財務狀況。

第五章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條基金會的收入包括以下範圍:

(一)捐贈收入,即接受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獲得的收入,包括捐贈資金和捐贈實物。

(二)利息收入,即將基金會的資金存入金融機構獲取的利息。

(三)投資收益,即將基金會的資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保值、增值獲得的收入。除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設定特別限制外,投資收益爲非專項基金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

第六章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的支出(費用)按照功能分爲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按照性質分爲人員費用、日常費用、其它費用等。

第二十二條業務活動成本是基金會爲實現業務活動目標,開展項目或者提供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項目進行管理。管理費用是基金會爲組織和管理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籌資費用是基金會爲籌集資金開展業務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其他費用是基金會發生的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籌資費用中的費用。

第七章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資產是指基金會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資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基金會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等。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資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作爲固定資產管理(具體標準參見江蘇大學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的固定資產指基金會接受捐贈形成的固定資產以及利用基金會資金購買所形成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的固定資產的管理納入江蘇大學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或挪用基金會資產。

第三十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爲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對外投資指基金會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外單位的投資。

第三十二條對外投資分爲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一)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基金、股票、債券投資等。

(二)長期投資是指持有時間超過一年(不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基金、股票、債券投資等。

第八章負債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負債是指基金會所承擔的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負債。基金會負債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款及暫存款、代管款項等。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應加強對應付及暫存款的清理,及時清查各項暫存款項的經費來源與具體用途,按時結清。不得長期掛賬。各項業務收入和支出不得在應付及暫存款帳戶中核算。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作爲獨立法人單位,在事業發展中若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貸款項目和額度應當經過嚴格、科學的可行性論證,並經過基金會理事會批准決定。

第九章財務報告

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基金會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包括會計決算報表、財務分析、報告附註。基金會財務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如江蘇省民政廳)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產的使用管理、收入、支出等情況,存在問題以及提出改進措施等。

第十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學校以及基金會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基金會財務應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條基金會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建立和健全各個崗位的經濟責任制和財務主管人員離任審計制度是實施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

第四十條基金會的財務管理應當接受基金會理事會、江蘇省民政部門派出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基金會的財務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爲,有權提出意見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財務制度經20xx年1月8日理事會表決透過。

第四十三條本財務制度由基金會負責解釋,基金會理事會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財務制度自理事會透過之日起開始試行。

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和加強南京審計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基金會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促進基金會科學理財、依法理財、民主理財,實現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基金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基金會財務管理工作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接受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和監事的指導和監督,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工負責,責權結合”的體制。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及基金年度收支預、決算要按程序報基金會理事會審定。監事依照章程規定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切實履行內部監督職責。基金會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第三條基金會財務管理基本職能

(一)制定財務規章制度;(二)接受捐贈的現金和實物、基金增值、各項合法收入;(三)制定收支計劃;(四)合法使用和運作資金;(五)管理財產、物資資料;(六)管理暫收暫付款;(七)管理會計憑證和會計檔案;(八)編制財務報告和進行財務分析;(九)開展財務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會計覈算

第四條基金會依法進行獨立會計覈算。會計覈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爲依據,如實反映財務收入、支出、結餘及現金流量等資訊。

第五條基金會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規範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基金會開設獨立的銀行帳戶,對基金實行統一覈算,集中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銀行帳戶開設及變更手續。

第七條資產管理要實行賬、款、物分別設崗,會計、出納、保管人員職責應明確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財務專用印鑑和票據要分人專管。

第八條基金會接受捐贈後,應向捐贈者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捐贈專用票據。專用票據的管理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基金會的採購、招標、資產管理等規定按照南京審計大學相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由基金會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三章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條強化基金會預算管理。預算堅持“量入爲出、略有結餘”的總原則,收入預算要堅持“統籌兼顧,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要堅持“保持重點、略有結餘”的原則。每年根據基金會的任務和目標編制年度預算,預算方案經理事會批准後執行,同時根據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基金會獲得的各項捐贈收入、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收入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及時入賬足額覈算。

第十二條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與業務範圍執行基金的支出,嚴格基金會資助項目的審批制度。基金會定向捐贈項目,由基金會與捐贈人簽署定向捐贈協議,基金會在捐贈資金到位後按協議中約定用途和金額執行。5萬元(含)以上非定向捐贈資金和50萬元(含)以上定向捐贈資金還需理事會批准的會議決議。

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第十三條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由祕書長審批,財務負責人審覈後報銷,金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須經理事長批准後列支。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行政辦公支出應當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十四條基金會對外投資嚴格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有關條款,確保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對外投資項目須經專家論證後報理事會集體決策審批後執行,同時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由基金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章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基金會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情況的書面檔案。包括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十八條基金會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訂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組織名稱、組織登記證號、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中期、報出日期,並由理事長簽章。

第十九條基金會於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接受年度檢查;透過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後,將年度財務報告報省教育廳備案。同時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管理機關指定的統一資訊公開平臺上公佈,接受公衆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基金會理事及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經基金會理事會透過後實施,原《南京審計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20xx年)作廢。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