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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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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經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爲,維護職工利益,根據國務院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經辦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收繳的,以及透過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用於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應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財政收支預算。
  第五條、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要認真地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建立並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覈算、分析與考覈等項工作,如實反映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狀況;做好控制、監督、檢查工作;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條、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醫療費用等原始數據,以保證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及時、足額收繳。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根據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年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預算的編制、審批和執行。(一)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於年度終了後,根據上一年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測,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二)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時間及編制要求進行。(三)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編制完成後,經主管部門審覈彙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覈後,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四)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按照批准的預算,籌集和使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在執行過程中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應由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覈,並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但調整後的預算仍應保持收支平衡。(五)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按期向主管部門並透過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九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第十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由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收入(包括用預算安排的公費醫療經費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下同)、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組成。
  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收入是指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向用人單位收繳的職工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規定的繳費率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收入是指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向職工個人收繳的職工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醫療保險費按照本人工資和規定的繳費率由用人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按月代爲扣繳。利息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將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存入財政“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和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以及購買國家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上級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撥入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繳收入是指下級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上繳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是指職工調入本地區,其個人帳戶醫療基金隨同轉入等收入。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補貼。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財政部門覈准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是指因用人單位拖欠繳納醫療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一條、第十條所列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和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
  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納入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範圍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項目應按規定分別形成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和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一)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是指按規定計入社會統籌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醫療保險費、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其他收入。(二)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是指按規定計入個人帳戶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單位按規定爲職工繳納的一部分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醫療基金的利息收入及轉移收入等。(三)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是指按離休人員和老紅軍前年平均實際支出醫療費用從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劃出,實行單獨管理,專項用於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費支出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第十二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繳,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繳庫憑證。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根據覈定的繳款數額,填寫繳庫憑證從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繳至國庫內“醫療保險基金”專戶;所繳零星或小額款項可先繳至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然後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再按月彙總繳至國庫內“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小額款項的具體標準由地方財政部門規定。繳入國庫的醫療保險基金,應按規定轉入財政部門在指定銀行開設的“醫療保險基金專戶”。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除繳付國庫內“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外,原則上只收不支。
  第十四條、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應按照政府覈定的繳費率及時、足額收繳,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五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則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
  第十六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應執行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增加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十七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包括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費支出、利息支出、上繳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轉移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