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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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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爲了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籌集的資金。以下是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覽!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工傷保險基金是國家爲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透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的專項資金,主要由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遵循的原則

一方面必須保障傷殘勞動者的基本需要,如:勞動者的醫療服務、手術治療費、短期生活費、長期憮恤費以及遺屬憮恤費等。另一方面,基金來源及費率標準是否可行,既要體現公平,對於不同風險程度的用人單位徵收不同的保險費,又要考慮用人單位和國家的經濟承受能力,不應出現企業因繳納保險費而被迫提高產品價格,市場競爭力下降的現象。

特點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強制性。即工傷保險費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徵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具有繳費義務的單位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爲,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共濟性。即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後,不管該單位是否發生工傷,發生多大程度和範圍的工傷,都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由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繳費單位不能因爲沒有發生工傷,沒花費工傷保險基金而要求返還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應因單位發生的工傷多、支付的基金數額大而要求該單位追加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只能在確定用人單位下一輪費率時適當考慮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

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的基本原則。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性質

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費率的確定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方案的施行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瞭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爲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佔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由依法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基金是國家爲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透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用於特定目的的資金,這是實施工傷保險的基礎,工傷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

支出

內容

保險待遇支出,用於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個人待遇方面的支出。支出項目包括:工傷醫療費,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輔助器具配置費,康復性治療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等費用支出。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方式

一是: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遺屬撫卹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委託銀行、郵局、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

二是: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的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規範結算程序,明確結算期限,簡化結算手續,提高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