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就業指導>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問題與對策建議

學問君 人氣:2.29W

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問題與對策建議,希望大家喜歡!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問題與對策建議

近日,廣東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主辦的第四屆南方金融法治研討會以“融合與創新:新常態下的金融法治”爲主題展開研討。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劉漢霞副教授等專家學者提出了對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監管機制的有關建議:

一、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隨着廣東省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保險覆蓋面的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基金結餘總額連增長。2006年社會保險基金結餘343.94億,至2014年結餘1233.67億,歷年滾存結餘高達8217.49億。如下圖所示: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佈的數據整理

但廣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社會保險基金量增質貶。受投資範圍的限制,近幾年廣東社會保險結餘基金的年均收益率不足2%,在我國年均CPI4.8%和M2持續走高的背景下,廣東省基金結餘實際上每年都在“貶值縮水”,總量越大,貶值越多;二是財政補貼不到位,個人帳戶資金被擠佔。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結餘存在嚴重的地區不平衡問題,雖然結餘總量很大,但個別地區卻存在收不抵支的情況。同時,財政補貼不到位,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存在缺口,出現了擠佔挪用個人帳戶發放養老金情況;三是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還不夠精細。從2014年廣東省人代會上首次“亮相”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來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規範化和精細化程度不夠,一些反映社保基金情況的'重要指標沒有反映出來。

二、廣東省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存在的不足

社保基金監督對社保基金管理起到約束和引領作用,但2004年出臺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滯後於社保基金管理實踐的發展,已逐漸顯現其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弊端。表現如下:一是現行條例全文只有20條,規定簡單,未能全面反映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運營、管理等各個環節面臨的監督問題;二是現行條例忽視基金投資運營問題,所有條文均未涉及基金投資運營及其監督,滯後於社保基金投資市場化改革的步伐;三是現行條例強調行政監督職權的行使與保障,忽視了社會監督的作用;四是現行條例重視對社保經辦機構的監督,而忽視了對政府本身和社保服務機構的監督;五是現行條例落後於上位法的和廣東省地方立法的變化,亟需及時修改調整。

三、完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的建議

(一)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有效性”目標

“安全性”和“有效性”是《社會保險法》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兩個基本目標、標準,應得到同樣的重視。但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具體實踐中,對“安全、有效”的理解偏狹,主要體現在基金運營的實際操作中強調基金的“安全、足額”,爲迴避市場風險,限制結餘基金的投資渠道。

目前中央已經放開了對養老基金投資渠道的限制,對基金管理“有效性”的重視程度已大幅提升。在此背景之下,面對明增實貶的現實,廣東省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也應調整思路,在監督方面應確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並重的指導思想,強調“有效性”目標,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提高基金收益率,構建以風險防控爲核心,全過程、多方參與的監督體系。

(二)明確各監督主體的地位,科學構建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體系

一方面,明確外部監督的主體範圍。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模式,以充分發揮“權力”監督和“權利”監督兩隻手的作用,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上相互獨立、相互配合、互相制衡的局面。

另一方面,將外部監督的標準和規則內化監督對象的內部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強化風險控制。

(三)提升社會保險基金監委會的法律地位,切實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爲保障廣大被保險人利益,建議將社會保險基金監委會定性爲獨立於政府的實體機構,不僅擁有社會保險基金事項的研究、諮詢、建議權、而且,對社保基金的重大事項,有權組織聽證會並將聽證意見向人大和政府反映。同時,賦予社會保險基金監委會接受投訴、指導投訴者維權的權利,切實發揮社會保險基金監委會監督作用。

爲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獨立性,委員會的成員中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工會代表、專家等佔比應不少於三分之二。因其履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其活動經費應由財政支付。

(四)加強預算監督,將政府納入監督範圍

在人大監督方面,應強調預算編制的科學化、審批程序嚴格化、預算執行剛性化。

在社會監督方面,建議賦予其社會保險基金監委會在預算編制階段的審查權、預算執行階段的監督權以及決算階段的質詢權,同時,監委會有權對預算草案提出修改建議,如果建議不被採納,財政部門必須說明理由並交人大常委會備案。

(五)重視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環節的風險控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投資原則

根據廣東省社保基金統籌管理的實際情況,宜將分散在不同統籌地區的社保基金集中到省級社保基金投資人手中進行集中運營。在資金集中過程中,應加大資訊公開程度、切實保障地方人大和社保基金監委會對投資額度、留存比例等重大事項決策權。投資範圍、投資比例等具體問題可參照國務院頒佈的《基本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國發[2015]48號)的規定。但在投資運營機構的選取方面應遵循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