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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政治學對系統法學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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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政治學對系統法學的啓示
美國學家戴維.伊斯頓在其《政治生活的系統》一書中,運用系統思想,運用一般系統論和控制論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將政治生活、政治行爲和政治現象視爲具有系統意義的現象,進行系統分析。我們可以把他的政治學成爲系統政治學理論。由於戴維.伊斯頓所運用的屬於系統方法,而且政治學與法學同屬於科學,在學科特點上有很多相通之處,而且很多政治生活、政治行爲和政治現象就是法的現象。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將系統政治學視爲理解和熟悉系統法學的一個模式、樣本範例或參照物。可以說,系統政治學對於系統法學研究而言具有多方面的意義,至少可以啓發我們思考以下。
第一、關於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法學的理論地位。在戴維.伊斯頓看來,系統科學方法現在仍然是研究政治學一般理論的唯一通攬全局的方法和高屋建瓴的視角,不幸的是,迄今它尚未遇見過競爭對手,還沒有被其他政治學研究方法所取代。系統科學方法歷來主張應有一個充分包容性的概念框架結構,由此來鑑別政治生活的基本範圍,顯現這些範圍與其他領域的關係。系統科學方法構建了一個結構複雜的,這一網絡是由若干機構以及一個個行爲模式所組成的,稱爲“政治系統”。系統科學方法現在仍不失爲政治學一般理論繼續的出發點。[1]
戴維.伊斯頓的系統政治學在西方政治學界是獨樹一幟的成功的政治學理論,他對系統科學方法以及系統政治學的評價決非誇大之辭。按照我國的的系統科學理論,戴維.伊斯頓在幾十年前所進行的系統政治學研究只是運用了一小部分系統科學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很多系統科學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並沒有得到解釋、說明、闡述或運用。在系統科學已經獲得相當發展的今天,我們沒有理由不運用系統科學方法來促進法學的發展,沒有理由低估系統科學方法的能量,沒有理由漠視系統法學的發展,沒有理由再對系統科學方法抱有懷疑的或守舊的態度。固然系統法學作爲我國法學的一種法學理論還處於探索之中,但是我以爲,我們有理由對系統科學法學方法和系統法學給予一個高度的肯定和評價,有理由相信系統法學在我國法學研究領域也能夠獲得巨大成功。我們應當把自己的學術目標和理想設定在一個很高的層次上。理想總是把方向指向有可能到達的目標上。戴維.伊斯頓已經到達了系統政治學這個目標,因此,我們也應當向系統法學這個可能到達的目標前進。理想又總是把目標設定在已經前進的方向上。我國法學界已經向系統法學這種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的目標前進了20多年,我們應當繼續努力,進行某種跨越式的前進。
第二、系統法學研究需要的什麼樣的勇氣、聰明和毅力。在戴維.伊斯頓看來,進行系統政治學研究必須同時具備理論勇氣、聰明和毅力,三者缺一不可。戴維.伊斯頓以爲:一方面,政治學理論是很廉價的,到處都有;另一方面,政治學理論又稀缺得出奇。[2]看起來我們只能在像系統政治學這樣的一些宏觀政治學理論和沒有政治學理論之間加以選擇。在政治學研究中,在系統政治學研究中,我們不能“總是在未經表達的一系列設想、沒有聯繫起來的若干概念和拙劣整合起來的若干概念之間徘徊流連”,我們應當有勇氣毅然決然地往“博取更強烈的理論自我意識,往把握更縝密的理論邏輯”。在戴維.伊斯頓看來,系統政治學的研究“與理解人類社會現象的較廣泛目標息息相關”,只能“按照事物的內在邏輯做出選擇。當然,這種事物的內在邏輯只是與知識的幻想、直觀、傳統或偶然相對而言”。由於政治系統時非常複雜的,解釋和描述政治系統的網絡結構和“內在邏輯”,不可能不包括“知識的幻想、直觀、傳統或偶然”的成分。對於個別研究者而言,“對資料隨意進行研究,不受正規的理論限制,大概是一種最適宜的方法”。但是假如選用這種方法,“就必須具備卓越超羣的理解能力、適用於排解疑難題目的靈活多變的思路以及在茫茫暗夜中爲了點燃思想的火把而艱苦摸索的堅韌毅力等等很多品質”。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