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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廣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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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綜合-四川廣元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四川廣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二十條 個人帳戶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或在定點藥店購藥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門診醫療費和藥品費,當不足支付時一律自付。

參保人員因患確需長期門診治療的特殊疾病,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在門診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可部分支付。具體病種、支付標準和支付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住院統籌基金的承受能力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用,實行單次住院結算。

(一)由統籌基金支付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的起付線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依據國發〔1998〕44號檔案關於“起付線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的規定和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按醫院級別高低確定在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10%的範圍內,經過五年左右時間過渡期逐步達到國務院檔案規定標準。

經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轉外地定點醫院或因公出差、外出務工、探親、旅遊、學習、考察期間患急症住外地定點醫院以及易地居住人員,其起付線標準爲本省職工平均工資10%左右。

一個自然年度內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其起付線標準略低於第一次。退休人員的起付線標準略低於在職人員。

(二)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標準以下符合報銷範圍的費用,在職職工在一級醫院住院的個人自付17%,在二級醫院住院的個人自付20%,在三級醫院住院的個人自付23%;退休人員個人自付比例在在職職工標準基礎上分別降低5%。

(三)經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轉外地定點醫院或因公出差、外出務工、探親、旅遊、學習、考察期間住外地定點醫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自付比例,在職職工爲25%,退休人員爲20%。

(四)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爲個人支付醫療費的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爲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五)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後的餘額,可以透過委託的經辦補充醫療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按補充醫療保險規定賠付。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個人繳費中斷期間的住院醫療費用不得報銷,其中城鎮自由職業人員從補繳費用當日起滿12個月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方可按規定報銷。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城鎮自由職業人員,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滿12個月以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才能納入統籌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醫療補助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醫療補助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暫按應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的.單位上年度財政應付職工工資總額和退休費之和的2%籌集,並按月足額劃撥到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補充醫療保險已支付部分,公務員醫療補助不再重複支付。補助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生育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其醫療費用按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其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個人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統籌基金停止支付其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六條 因打架、鬥毆、酗酒、自殺、自傷、自殘、戒毒、性傳播疾病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其它責任事故等引發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