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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寧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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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寧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

四川遂寧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參考

第十六條 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繳納醫保費的,按政策享受待遇。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實行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屬規定報銷範圍內的部分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標準:市內三級醫院800元;市內二級醫院500元;市內一級醫院300元;中心鄉鎮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00元;市外醫院900元。

(二)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屬規定報銷範圍內的報銷比例:市內三級醫院50%;市內二級醫院60%;市內一級醫院65%;鄉鎮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70%;住(轉)外地醫院40%;中小學生和未成年人住院報銷比例在此基礎上上浮15%。除中小學學生、未成年人和“三無”人員外,其他居民連續繳費滿3年,其間無住院費用發生的,首次住院報銷比例增加2%;連續繳費5年其間無住院費用發生的,首次住院報銷比例增加5%;連續繳費8年其間無住院費用發生的.,首次住院報銷比例增加10%;連續繳費10年其間無住院費用發生的,首次住院報銷比例增加15%。

(三)一個統籌年度內,居民醫保基金支付居民住院醫療費的最高支付限額爲24000元。

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因患腎功能衰竭的門診透析治療、腎移植術後抗排異藥物治療、各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費用,憑相關資料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按住院規定報銷。

第十九條 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情形,按照四川省和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透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城市醫療救助等方式解決。

政策依據:《遂寧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