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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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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爲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接下來由小編爲大家整理出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有什麼區別,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有什麼區別

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的區別

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都是以城鄉居民爲參保對象,兩者並非等同,存在一定的區別和聯繫,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而大病醫療統籌制度則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

爲了保障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保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北京市政府於2000年10月24日發佈《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原有醫療保障制度進行了改革。這個規定的適用範圍是全市(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對於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來說,建立於上世紀50年代的勞保醫療制度,根據新的規定已經被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統籌的形式所取代,在市、各區依法設立的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放檔案的存檔人員也可以參加。(國家公務員採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補助辦法,事業單位採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辦法。)

一、基本概念

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它是按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來確定大家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它具有廣泛性、共濟性、強制性的特點。基本醫療保險是醫療保障體系的基礎,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全市統籌的原則,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相結合原則,能夠保障廣大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於支付一般的門診、急診、住院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大病醫療統籌制度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採取“互助互濟,風險共擔;保證基本醫療,克服浪費;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原則,實行基金制度。大病醫療統籌費由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共同繳納。

二、費用規定

1、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和個人帳戶管理

①職工繳費部分,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爲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規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規定施行後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規定施行前參加工作施行後退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前款規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②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澱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④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由下列各項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存儲額的利息;依法納入個人帳戶的其它資金。

⑤個人帳戶存儲額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爲個人所有,只能用於基本醫療保險,但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⑥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停止計入,餘額可繼續使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失業保險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2、大病醫療統籌費用

①企業繳費標準:(不含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按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以上時,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爲基數,按前述規定的規定繳納。

②個人繳費標準: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由企業從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中代爲扣繳。

三、報銷範圍

1、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劃定各自支付範圍,分別覈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報銷。

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爲造成傷害的;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治療的;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在一個結算期(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分擔。

爲減輕腎透析、腎移植、惡性腫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負擔,保證其基本醫療,某些藥物將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進行支付。如腎透析患者在門診因病情需要,所進行的檢查、治療及使用的相關藥品;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的患者,在門診因病情需要,所進行的檢查、治療及使用的相關藥品;惡性腫瘤患者在門診進行放射治療、化學治療期間,因病情需要,使用輔助性治療的中藥費用也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此外,精神病患者將獲得更優惠的條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點專科醫院及綜合醫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內只收取一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費用,並減收起付標準的50%。

2、大病醫療統籌報銷範圍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非因工負傷一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或者30日內累計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屬於大病醫療費統籌範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大病醫療費統籌範圍: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

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採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醫療費用支付金額爲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體標準如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萬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在醫療費用中,由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後的剩餘部分,由企業和職工及退休人員個人共同負擔。企業負擔的部分不得低於70%。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住院治療需要預付押金時,由企業統一墊付。企業墊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在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中按比例墊付。

大病醫療費統籌實行定點醫院和轉診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