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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別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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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面對名目繁多的社會醫療保障項目,很多人都希望瞭解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之間的區別,其實,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然而大病醫保是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的“再保險”,也就是針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的“二次報銷”,所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還是存在一定的聯繫和區別的。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下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有什麼區別?

如何區別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概念上的區別

1、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是爲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透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2、大病醫保:所謂“大病醫保”,即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就是由政府從醫保基金劃撥資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對參保人患高額醫療費大病、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二次報銷”。也就是說,參保人員年度內累計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部透過大病醫保來支付。大病醫保並非特指哪些病種,而是指參保人在治療重大疾病時,對於所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報銷的基礎上再次予以報銷。

二、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繳費不同

1、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a、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含退休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

b、在職職工個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

c、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爲繳費基數;高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爲繳費基數。

2、大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標準(含退休職工)繳納,其中用人單位負擔70%,職工個人負擔30%。用人單位中途參保的,須按全年標準補繳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區別

1、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a、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劃定各自支付範圍,分別覈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報銷。

b、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c、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爲造成傷害的;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治療的;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d、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2、大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大病醫保保障範圍主要在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以力爭避免城鄉居民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爲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