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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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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

(一)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範圍。

(二)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的範圍。

(三)符合國家、自治區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範圍。

第三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範圍。

(一)超出《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用。

(二)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和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四)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醫療費用。

(五)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門診醫療待遇。個人帳戶可支付以下項目,超支自理:

(一)門(急)診醫療費、定點零售藥店的購藥費用、門診特殊慢性病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及應由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

(二)購買、注射疾病預防接種的疫苗費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麻腮風疫苗、霍亂疫苗、狂犬疫苗、結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規定免費的除外)。

(三)購買體溫計、血糖試紙、血壓計、輪椅的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健康體檢的費用。

(四)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直系親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繳納的費用。

(五)掛號費、近視眼矯形術、潔牙、眼鏡、義齒、義眼、義肢、複製片費、圖文報告費、煎藥費。

(六)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的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帳戶不足一次繳費額度的,不能從個人帳戶中部分支付)。

(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的大額醫療費用統籌、大病醫療救助保險(包括商業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應由個人繳費的部分。對在規定辦理大額醫療費用統籌等繳費時間內應繳未繳的分散居住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直接從其個人帳戶中扣繳,統一參加大額醫療費用統籌等。

第四十條 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待遇。

(一)病種範圍。確定冠心病等21種疾病爲門診特殊慢性病,疾病名稱詳見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待遇表。

(二)申報手續。由個人持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單、化驗報告單等材料向就診的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科)申報,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科)初審、彙總後,將資料統一交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季度組織醫療專家評審1次,從認定爲門診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門診特殊慢性病實行待遇資格年審制,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一年一定。

(三)待遇標準。經批准享受門診特殊慢性病(含2個病種以上)醫療待遇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門診特殊慢性病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70%,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75%。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爲100元/人·月,從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

(四)最高支付限額。各病種實行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詳見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待遇表。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

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表

(五)門診特殊慢性病的用藥範圍由自治區統一制定。

(六)門診特殊慢性病治療的醫療費與住院醫療費合併計算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第四十一條 門診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待遇。

(一)支付範圍。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單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乙、丙類醫療服務項目。

(二)審批管理。參保人員門診需做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單價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醫療服務項目,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科)審批; 單價800元以上(含800元)的醫療服務項目,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科)審覈,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三)支付比例。門診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費用,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70%、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75%。

第四十二條 急診留觀醫療待遇。急診留觀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點醫療機構急診觀察室進行的醫療。

(一)參保人員急診留觀醫療發生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按住院醫療待遇規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個人每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爲300元、200元、100元,從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

(二)急診留觀治療的醫療費與住院醫療費合併計算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第四十三條 住院醫療待遇。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如下辦法分擔支付。

(一)牀位費支付標準。牀位費由統籌基金支付30元/牀·日。牀位費低於標準的按實際數支付,高於標準的部分由個人支付。

(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實行分擔支付,詳見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分擔支付表。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分擔支付表

(三)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年內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個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爲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個人每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爲300元、200元、100元,從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符合統籌地區轉診轉院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轉到北部灣經濟區外、自治區內,或轉到自治區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在上表規定基礎上,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降低5%、10%;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降低10%、15%。

(四)家庭病牀。家庭病牀適用於晚期惡性腫瘤、心腦血管疾病致癱、骨折或骨關節損傷不能行動等行動不便、長期臥牀不起或70歲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連續治療,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病人,因住院治療有困難而又適合在家庭治療的,由本人書面申請家庭病牀,經具備開設家庭病牀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審覈後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方可建立家庭病牀。並納入服務協議考覈範圍。

參保人員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家庭病牀醫療費用,按住院醫療待遇規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個人每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爲300元、200元、100元,從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家庭病牀醫療費用實行限額結算,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每人每天控制在150元以內。家庭病牀每一治療週期不得超過90天,確需繼續治療的患者須重新申請辦理。費用在限額指標以內的據實結算,超過部分不予支付。

(五)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參保個人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爲統計部門最新公佈的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可透過建立大額醫療費用統籌等途徑解決,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六)跨年度住院醫療費結算。以出院結算的時間確定結算年度。

(七)出院帶藥管理。參保人員出院帶藥量急性病不得超過7天,慢性病不得超過14天。

(八)自費藥品及項目管理。定點醫療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的費用,不得超過住院醫療費總額的5%。

(九)治療期限。參保人員長期住院治療的,每90天計爲一次住院。參保人員在急診觀察室治療後直接住院治療的,住院從住入觀察室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凡符合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均建立個人帳戶,享受門診、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特殊檢查、門診特殊治療和住院醫療待遇。

第四十五條 被判服刑人員,服刑期間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六條 被判服刑前已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