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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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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

《國務院關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規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包括: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

《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要求,靈活就業人員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農民工,可以自願選擇參加務工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