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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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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崗補貼是一項利於民生的政策,有助於穩定就業崗位,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寧夏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吧!

寧夏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夏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局)、經濟和資訊化(工業和資訊化)局:

爲積極化解經濟下行給我區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激勵和支援企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穩定就業崗位,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精神,現就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條件

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給予穩定崗位補貼。

(一)實施兼併重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淘汰落後產能及經國務院和自治區批准的其他行業、企業,且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

(二)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按年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當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全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四)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執行規範。

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按規定在一次性補清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後,可申請享受穩崗補貼。

二、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後產能實施期間,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當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認定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12月份填報《寧夏回族自按治區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補貼認定審批表》(一式五份),並附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的.相關檔案、證明材料和企業繳納申請年度與上年度失業保險費證明和職工花名冊,報失業保險參保地經濟和資訊化(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對企業類型進行認定。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發改、經濟和資訊化(工業和資訊化)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已認定類型的企業進行審定,確定補貼企業名單、補貼期限及補貼金額,並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經公示無異後,由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補貼期限及補貼金額,於次年一季度前撥付補貼資金給企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並督促企業在實施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過程中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強化基金管理。各地區要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將穩崗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加強監管,規範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續。

(三)加強跟蹤監測。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測範圍,及時跟蹤瞭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評估穩崗補貼政策效果。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轄區內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經費支援。

(四)強化職能管理。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把政策關、審查關;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擅自擴大企業認定範圍、截留、擠佔、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五)嚴格程序規範。符合條件的企業要按規定履行申請程序,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實事求是反映生產經營、裁員等情況,不得欺報、瞞報;要嚴格按照資金使用範圍規範使用,不得擠佔、挪用,要及時將穩崗補貼使用情況反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穩崗補貼政策執行時間:2015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延伸閱讀

寧夏自治區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寧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印發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統一將失業保險總費率由2%降至1.5%,其中單位繳費由1.3%降至1%,個人繳費由0.7%降至0.5%。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執行時間爲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