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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失業保險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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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保險可以轉移嗎?

關於失業保險幾個問題

失業保險可以隨着參保人的工作地進行轉移,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失業人員原用人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先到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開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由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其中,非農業戶口的失業人員纔可辦理轉移手續,農業戶口的失業人員只能在失業保險繳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關係如何轉移

1、是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企業事業單位應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統籌。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是指這一單位及其職工轉移到其他統籌地區,單位註冊登記地也隨之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原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經辦機構審覈後開具轉移證明,註明職工人數、參加失業保險有關情況等,由遷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續其失業保險關係。

2、是個人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分爲兩種情況:

(1)職工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職工在職期間,個人跨統籌地區調動工作的,由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轉遷證明,轉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受,併爲其辦理繼續參保的手續。在轉出地工作期間的累計繳費年限應當與轉入地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已在轉出地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劃轉。

(2)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遷出地經辦機構應爲其開具轉遷證明,將所需費用隨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至遷入地經辦機構,失業人員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劃轉的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我國關於失業保險的規定中明確說明了失業保險是可以隨着參保人的工作地進行轉移的,但是需要辦理相關的轉移手續,此時失業保險的交費年限也是可以累積計算的。更多失業保險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詳細瞭解,隨時爲您解決法律問題。

三、必備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辦理部門: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保險金領取對象: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程序:

1、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本地城鎮戶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7日內,由用人單位持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職工檔案,戶口簿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社保減少受理憑證或提供蓋過登記章的養老保險手冊(單位已辦理社保減少手續,但由於結算原因,五險庫仍顯示爲參保狀態時提供)送職工戶籍所在區就業服務機構。

本地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應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失業登記後,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並按月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每月10、11日(遇節假日順延),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私章到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辦理領取手續,每月22日起失業人員可持太平洋卡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按規定給予保留。

(2)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徵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並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檔案(原件)、《外城鎮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若爲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另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複印件等資料報送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7日內核定完畢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在用人單位申報資料7日後至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到杭州市就業服務局財務管理部(中河中路242號勞動大樓409室)辦理失業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

四、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爲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爲本人工資額。單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政策予以認定其構成和計算方式。它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在確定繳費基數時,各地可以根據情況統一規定各單位以哪一個時期的工資總額和工資額爲繳費基數。如: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爲基數,平攤到本年度各個月份,每月按相同數額徵收;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爲基數,按實際發生數確定徵收數額;對工資總額不易認定的,可由負責徵繳的機構參照當地工資水平和該單位生產經營狀況覈定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應與單位相一致。

 失業保險金的繳納標準是什麼?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單位,按照單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計算工資總額。

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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