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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關於支援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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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關於支援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辦法已經出臺頒佈了,有什麼具體內容呢?

湖北省關於支援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辦法

湖北省關於支援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辦法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作用,支援企業開展職工培訓,提高就業質量,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穩定就業崗位,根據《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2〕66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穩定就業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是從失業保險基金安排的,用於支援企業開展職工培訓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保持就業崗位穩定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定就業崗位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有結餘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批覆下達的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算;

(三)落實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規範。

第四條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員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上年度沒有人員失業(非因企業原因產生的失業人員除外);

(三)按規定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積極開展職工培訓,提升職工技能。

第五條 非因企業原因產生失業人員包括以下情形: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本人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違法違紀被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同一企業每年可申請一次穩崗補貼。大型企業所屬獨立法人的二級單位可分別申請穩崗補貼,但應由其主管單位統一彙總申報。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款規定條件的企業,其穩崗補貼的撥付實行與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額掛鉤的激勵機制。即按企業上年度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總額佔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予以撥付,但補貼額最高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失業保險繳費額的50%。

(一)企業上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總額達到工資總額1%(含1%)以上的,按其繳費額的50%撥付。

(二)企業上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總額達到工資總額0.8%(含0.8%)以上的,按其繳費額的40%撥付。

(三)企業上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總額達到工資總額0.6%(含0.6%)以上的,按其繳費額的30%撥付。

(四)企業上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總額不足工資總額0.6%的,按其繳費額的20%撥付。

第八條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審批表》;

(二)上年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複印件;

(三)上年失業人員名單及其失業原因;

(四)上年企業財務決算報表。

第九條 穩崗補貼按以下程序申請、審覈和撥付:

(一)企業持指定的資料向失業保險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審覈意見,提交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將撥付方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財政部門將穩崗補貼資金從“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直接撥付到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第十條 穩崗補貼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所需資金從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並憑相關資料和憑證在“其他促進就業支出”科目覈算。

第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定期對穩崗補貼資金使用績效進行檢查評估,並建立通報表彰制度

第十二條 穩崗補貼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爲的單位和個人,取消下一年度穩崗補貼申報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在確保企業穩崗補貼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失業保險基金結餘較多的統籌地區可參照本辦法對事業單位撥付穩崗補貼。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實施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辦法》(鄂人社發〔2012〕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