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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關於完善失業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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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完善失業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92號)

遼寧關於完善失業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爲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建立完善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現就失業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用人單位責任義務問題

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履行依法登記參保、如實申報繳費、代扣代繳、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告知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爲失業人員辦理備案手續等相關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按規定及時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履行失業保險相關法定義務以及由於用人單位處理勞動關係操作不規範、未及時爲本單位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手續等原因,影響其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關於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和重新就業再次失業後繳費時間及享受待遇期限計算問題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失業後,其繳費時間的計算爲單位(本人)累計實際繳費的時間,並應根據單位(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覈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再次就業後參保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未滿時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前次剩餘繳費時間和再次就業後參保繳費時間合併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時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並再次參保繳費後,其前後繳費時間合併計算,失業人員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參保並繳費時間不足一年;

2、自願辭職或自動離職;

3、不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4、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

三、關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的醫療補助待遇和生育補助待遇問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不再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待遇;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仍按相關規定享受失業人員的醫療補助待遇。女性失業人員未參加基本生育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可以享受因生育而發生的醫療補貼。

四、關於因患病不能進行求職登記的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

對因傷病不能進行求職登記的失業人員,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覈實認定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正常接收,並按其參保繳費年限計發失業保險待遇。

五、關於失業保險關係轉移、轉移後的待遇領取和外來務工人員在務工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

失業人員在省內跨統籌範圍轉移的,遷出地經辦機構審覈透過後,按遷入地標準及時將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等失業保險費用相應劃轉,具體按《遼寧省失業保險管理辦法》(遼政發[2001]26號)規定執行。遷入地經辦機構對失業人員的轉遷手續及相關材料進行審覈,符合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按遷入地規定繼續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外來務工人員失業後繼續在參保地求職,本人不願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經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覈實並批准,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在參保地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六、關於發生勞動爭議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計發時間及標準問題

失業人員因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與所在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並最終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時間和享受待遇標準按裁決(或判決)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爲準和執行。

失業人員應於發生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含60日,下同),憑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等證明材料及有效的法律文書(如裁決書、裁定書或判決書等),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同時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對與單位無勞動爭議的失業人員,單位已按規定到相關部門爲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手續,並已通知到本人,本人60日內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視爲失業人員個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下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三款有關規定執行。

七、關於軍隊無軍籍人員和軍轉幹部參加失業保險問題

關於軍隊無軍籍人員失業保險問題按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中人事和勞動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後司字第332號)規定執行。即從2000年7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關於軍隊停辦福利企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後勤部[2003]1號),1993年以前設立的企業,補繳時間原則上從1993年開始計算,1993年以後設立的企業從設立時計算。

有關軍轉幹部失業保險問題按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1]國轉聯8號)執行。即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日算起。

八、關於退役士兵、士官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問題

退役士兵、士官就業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失業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九、關於階段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問題

實行階段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其緩領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恢復申領後,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當地現行規定標準支付。

十、關於政策允許範圍內,一次性補繳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失業人員是否應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

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後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等原因形成欠費的,用人單位按規定補繳全部欠費並繳納滯納金後,其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對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未能及時按規定補繳欠費,過一定期限後才補繳欠費的,其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計發。

十一、關於集體戶口職工失業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

集體戶口職工失業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予以接收並應爲其辦理失業證(失業證應單獨註明集體戶口,享受待遇期滿後應及時收回),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十二、關於農民合同制工人戶口轉爲城市戶口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

農民合同制工人按《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七條規定參保繳費的,轉爲城市戶口後,可按城鎮職工參保繳費政策繳費,按時足額繳費滿一年以上的,其失業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應按以不同身份參保繳費的時間,分別按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鎮職工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分段計發。

十三、本通知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二O O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