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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政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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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來,三門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上級有關政策,出臺了新一輪穩定就業崗位政策,實施穩崗補貼、就業安置補助、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化解過剩產能四項主要措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走出困境。

三門峽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政策政策

一、穩崗補貼

(一)政策依據

1.三門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信委四部門聯合出臺的《關於轉發省人社廳豫人社〔2015〕3號檔案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崗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三人社〔2015〕16號)

2.三門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出臺的《關於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三人社〔2015〕41號)

(二)實施範圍

對採取多種措施穩定就業崗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崗補貼。

(三)基本條件

1.當地失業保險部門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應具備的條件:一是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大於上年度基金支出;二是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範。

2.企業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我省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二是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三是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控制在4.5%以內;四是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執行規範。

(四)申報程序

申請使用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的具體程序如下:

企業申請。符合政策範圍和申請條件的企業,填寫《企業享受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請書》,每年一次向失業保險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申請書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認定公示。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企業申請,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初審意見,於每季的最後1個月召集有關部門對企業申請條件進行認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確定補貼數額,並將擬補貼企業的名單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審覈批准。公示後無異議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企業的申請書籤署審批意見,並按季彙總填制統籌地區企業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情況表。

資金撥付。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申請書及補貼情況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用款計劃。財政部門根據用款計劃及補貼情況表,及時將補貼資金撥入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企業銀行帳戶。

(五)補貼項目種類

對符合政策範圍和申請條件的企業,每年可按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崗補貼。

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實行先支後補、據實列支、總額控制,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1.職工生活補助。實行先發後補的辦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實際穩崗職工人數及爲其發放生活費數額,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生活補助。

2.繳納社會保險費補助。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實際穩崗職工人數及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單位部分,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補助。

3.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補助。實行先支後補的辦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實際培訓職工人數及爲其支付培訓費數額,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補助。

(六)執行時間

穩崗補貼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到2020年底。

二、就業安置補助

(一)政策依據

三門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出臺的《關於貫徹落實豫政〔2015〕59號檔案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援創業暫行辦法》(三人社失業〔2016〕2號)

(二)基本條件

只要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申請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就業安置補助。

1.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足額繳費滿1年的。

2.吸納安置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

3.用人單位招收的公益性崗位人員、1年以內重新招錄原單位失業人員的不得享受此項補貼。

(三)補助標準

按用人單位實際安置人數及簽訂合同期限,確定補助金額,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簽訂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發放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就業安置補助,以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准日期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覈定。

同時,每增籤1年勞動合同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補助,每人最高不超過6個月的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

三、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一)政策依據

1.三門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出臺的《關於轉發省人社廳豫人社〔2015〕8號檔案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三人社〔2015〕15號)

2.三門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出臺的《關於轉發<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的通知》(三人社〔2016〕21號)

3.三門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出臺的《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三人社〔2015〕47號)

(二)調整標準

1.養老保險

自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爲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2.失業保險

自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體費率由3%降低至2%。其中,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至1.5%,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率由1%降至0.5%。

自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再降低0.5個百分點。其中,單位繳費比例降低0.3個百分點,由目前1.5%降爲1.2%;個人繳費比例降低0.2個百分點,由目前的0.5%降爲0.3%。

概括起來講,就是失業保險總體費率由3%降低至1.5%。其中,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至1.2%,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率由1%降至0.3%。

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3.工傷保險

自2015年10月起,用人單位繳費水平下調33%。

4.生育保險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生育基金使用範圍的不同,自2015年10月起,三門峽市將用人單位生育保險平均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含0.5%)。

四、化解過剩產能

(一)政策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32號)

(二)政策措施

主要措施可以概括爲以下幾條:

1.對企業爲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按規定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一定的穩崗補貼。

2.對依法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及時辦理失業登記,免費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諮詢等服務,納入當地就業創業政策扶持體系。

對失業人員和長期停產職工,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並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零就業家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在培訓期間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3.對有創業意願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按規定提供創業培訓,有針對性地提供指導、項目諮詢和跟蹤服務。

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註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場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4.對鋼鐵、煤炭過剩產能企業較爲集中、就業門路窄的地區及資源枯竭地區、獨立工礦區,加強工作指導,開展跨地區就業資訊對接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按規定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

5.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在職工自願選擇、企業同意並簽訂協議後,可實行內部退養。

由企業發放生活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上述人員因破產等原因無企業主體並無出資控股企業的,與原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可自願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在這裏要說明一下,對於選擇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的人員,企業主體消亡時應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工資增長等因素的基礎上,經過測算一次性預留出爲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活費,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生活費並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6.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退養人員,企業和個人可不再繳納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7.對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併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以及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支援各地透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爲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資訊服務,根據服務成效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8.企業實施兼併重組吸納原企業職工的,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企業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形的,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職工在企業合併、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在現企業的工作年限。

除此之外,還有以下3種情況:一是職工在企業內部轉崗安置或內部退養的,雙方協商一致後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職工在崗期間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三是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妥善處理好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的權利義務。

9.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職工醫療保險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0.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11.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重新就業的,新就業單位要爲其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社會保險關係及檔案轉移接續手續,原企業及存檔單位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人員,符合規定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12.對於工傷人員,各地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即人社部發〔2011〕10號文)規定,妥善解決工傷人員的待遇問題。

以上人社部發〔2016〕32號文中的各項政策適用於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中涉及企業及分流安置職工。

除另有政策規定外,這一政策實施期限暫定爲2016年至2020年。檔案中也說明,各地可根據國務院推進化解過剩產能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部署,統籌需要與可能,確定本地區涉及行業、企業和職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