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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關於失業保險支援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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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援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新關於失業保險支援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關於“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申請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參加失業保險職工的職業技能,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領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職工,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進階(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二、審覈程序

(一)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透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資訊比對等方式進行審覈。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審覈透過後,應直接將補貼資金髮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帳戶或社會保障卡。

技能提升補貼申請、審覈的具體程序和操作辦法,由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審慎的原則制定,並主動向社會公開。

三、補貼標準

技能提升補貼的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失業保險基金執行情況、職業技能培訓、鑑定收費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並適時調整。

補貼標準應根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所區別。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1000元;職工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1500元;職工取得進階(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20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區緊缺急需的職業(工種)目錄。技能提升補貼標準可向地區緊缺急需職業(工種)予以傾斜。

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並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

四、 資金使用

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範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執行。要重點關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對較弱的統籌地區,發揮省級調劑金的作用,確保每個地區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基金用於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有利於引導職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轉換能力,從源頭上減少失業、穩定就業;有利於弘揚工匠精神,推動我國由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爲我國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將其作爲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穩定就業的重要舉措,精心組織、狠抓落實。要儘快制定實施辦法,在6月30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二)提高審覈效率。以“規範、安全、便捷”爲原則,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將受理、審覈、發放、監督等工作納入資訊化管理,簡化申報材料,優化審覈流程,強化資訊共享,完善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經辦服務質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運用電子政務手段,探索實行技能提升補貼網絡在線申請、審覈。

(三)強化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要嚴格鑑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與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資訊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透過資訊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嚴防冒領、騙取補貼。制訂補貼資金的審覈、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防範廉潔風險。公示補貼發放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爲,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四)加大宣傳力度。設計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深入企業、街道、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人力資源市場等場所,懸掛、張貼、發放宣傳材料;運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傳申領條件、申請辦法、受理部門、辦理時限。透過廣泛宣傳,使參保職工瞭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各地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適時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