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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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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上世紀90年代在吸收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國情而產生的制度創新。作爲一項住房保障制度,在2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僅在我國住房體制市場化改革的進程中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而且還透過帶動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

簡述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但是,在房地產市場日趨成熟的今天,住房公積金制度日益暴露出很多問題。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存在也切實幫助部分民衆解決了住房問題,但制度本身的缺陷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逐漸顯露,嚴重悖離了制度設計的初衷,社會上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負面評價也越來越多,甚至有人提出廢除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觀點。住房公積金制度該何去何嘗、如何完善,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研究策略促使住房公積金制度更加規範完善,使之更好地服務人民,保障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保障功能範圍小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一種具有普遍保障的社會制度。然而在實際中,我國尚有一些企業或因能力有限或考慮自身利益並未爲其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同企業職工身份、地位不同,待遇也不盡相同,即便是在同一單位內 ,也有區別對待,編內職工和編外職工的待遇完全不同。社會弱勢羣體如自由職業者、農民工等本應受到援助但事實卻並非如此。這些現象的存在加劇了人們對該制度的質疑。

(二)住房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

住房公積金的設計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讓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但從現在的情況看,住房公積金遠遠沒有達到這個目標,它不僅沒有縮小貧富差距,反而進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被質疑“濟富不濟貧”。這是由於低收入者往往無力購買房屋,只能存錢不能用錢,高收入者運用住房公積金享受低息貸款擁有多套住房。在此過程中形成“馬太效應”,違反了社會公平。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定位問題

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運作機構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爲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一個“行政化”結構,公積金的相關決策由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公積金儲存到銀行專門開立的帳戶中進行管理、財政等相關部門負有監督的義務。

在實際運作中管理中心既不是有財政作後盾的政府機構,也不是有獨立財產的金融機構,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也不能承擔經營活動的風險,無成本聚集資金,使得混亂經營、違規操作、經營行爲短期化及公積金資金監管形式化等問題不斷涌現。

(四)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

我國住房公積金實行的是管理委員會決策、財政監督的管理原則。公積金的所有者沒有發言的權利。監督機構設定不規範 ,內部監管力度弱,管理手段落後。甚至很多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專門負責監管的部門,缺乏必要的內控機制。加之公職人員既缺乏公積金保值增值的動力,又缺乏公積金有效管理的壓力。他們往往受利益或政績驅使,利用職務之便,屢屢擠佔、截留、挪用公積金,使住房公積金陷入風險之中,很難完成公積金所有者委託的監管任務。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建議

(一)拓寬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惠及更多就業羣體

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目標客戶內涵比較模糊。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在我國蓬勃發展,但是繳費率較低。住房公積金制度也應與時俱進,與市場接軌,全面推進覆蓋面,逐步取消現行繳存政策中對戶籍、身份的限制,將中低收入者、非正規職業者納入制度範圍之內,堅決制止壟斷部門高收入羣體的公積金福利化傾向。拓寬制度的覆蓋面不僅能增加資金來源,也可使更多的人員納入到社會保障的體系中,有助於構建和諧社會。

(二) 採取多種措施,向低收入者傾斜

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提取額度不能幫助絕大多數人實現購房的設想。住房公積金的定位應作出相應改變。針對效益不好的企業、低收入者可以制定操作性強的不同徵繳、貸款配套傾斜政策,如減免政策、繳存獎勵,增強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住房公積金可用於解決住房問題,如對中低收入職工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積金貸款的貼息業務;對中收入職工購房,可適當降低貸款的首付額,延長貸款的期限,合理降低擔保、評估的費用。同時要進一步完善現有試點政策,一些城市允許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將住房公積金改爲住房免稅工資或住宿補貼。

(三) 不斷革新制度,使管理趨於合理化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以營利爲目的,不具備企業法人的.性質,不具備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抵抗風險能力弱;管委會組織鬆散,決策流於形式。對此,可以借鑑新加坡經驗,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爲一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強化住房公積金運作的市場化行爲,形成完善的住房資金組織系統,構建完善的內外監管體系,發展多種金融工具,完善住房金融的風險分擔與化解機制等。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好處是可以由政府作信譽擔保。在改制以後,管理中心搖身一變成爲具有風險抵抗能力的金融實體,負責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及管理工作。

(四) 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體制建設

監管是資金控制的最後一個環節,監管不力將導致資金流失。爲有效防止與杜絕住房公積金監管中的尋租行爲,應按照不相容原則,使住房公積金的監督職能與決策管理職能相分離,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組建專業的監督人員,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進行全面監管。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與銀行形成互惠互利、共防風險的戰略伙伴關係,建立起良好的溝通關係和信任機制,雙方定期溝通資訊。最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應實現現代化、資訊化,做到資訊公開透明,接受人民監督。

總之,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本定位是好的,但後來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偏差。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決策、管理、監督機制更加標準,是推進經濟社會正常有序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爲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就要不斷地對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研究分析,探索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出路,以便於住房公積金制度全面有效地發揮其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