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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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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時期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種額外勞動報酬補償。以下是小編爲大家精心整理的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歡迎大家閱讀。

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一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xx]89號)以及四部門辦公廳《關於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健[20xx]63號)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制定了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現予發佈試行。

用工場所在xx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從20xx年開始向勞動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

勞務派遣工,由用工單位隨本單位勞動者執行。

一、執行時間

根據我省南北跨度長,氣溫差別大等實際情況,夏季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二、津貼標準

夏季高溫津貼標準以作業環境爲依據並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1.5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元。

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

三、列支渠道

企業因按本通知標準支付夏季高溫津貼而增加的支出納入工資總額。其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今年(首次)在基數外單列,以後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相應增加協商總額。

其它用人單位按本通知標準支付的夏季高溫津貼所需資金按規定渠道解決。

四、其他事項

夏季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時期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種額外勞動報酬補償,夏季高溫津貼不能計入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不能與原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8]50號)規定的津貼項目和標準相沖抵。

在試行中有什麼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本通告有效期兩年。

  x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xx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xx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xx省總工會

 

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二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稅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常熟市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地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

爲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xx]186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二、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透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以及在非高溫場所作業職工的津貼標準。企業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做好夏季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工作。

三、企業應當在高溫季節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溼作業場所的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企業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xx]18號)同時廢止。

 

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三

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xx〕89號)的相關要求,現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爲每月200元。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xx〕43號)同時廢止。

  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xx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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