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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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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夏季到來了,大家都開始關注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具體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來看看相關的通知內容吧!

2017年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函〔2017〕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目前,全國各地即將進入高溫酷暑季節,爲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做好2017年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發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組織領導

防暑降溫工作直接關係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因夏季高溫天氣導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夏季高溫中暑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危害,切實把防暑降溫工作作爲當前一段時間的重要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工作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紮實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

二、強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認真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各地區要加大對防暑降溫工作的宣傳力度,強化用人單位防暑降溫主體責任意識。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有關規定,特別要落實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要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組織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及時調整作業崗位。

二是要在高溫作業場所增添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爲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三是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或調整勞動者夏季高溫天氣工作時間,適當增加高溫作業環境下勞動者休息時間,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是要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習,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同時,要對勞動者進行高溫防護和中暑急救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執法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夏季高溫特點,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單位,加強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要督促相關部門加強對建築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和高溫作業崗位的夏季防暑降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用人單位是否認真貫徹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是否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是否配備通風或降溫設備以改善作業條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調整高溫作息時間,是否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爲,要依法進行查處;對問題嚴重的,要予以公開曝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對各地區防暑降溫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將本地區防暑降溫工作總結及監管執法情況,於2017年9月30日前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聯繫人及電話: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5月16日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夏季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5〕55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淩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西鹹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韓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陝單位:

爲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夏季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溫費

(一)執行範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崗工作人員。

(二)發放標準: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10元。

(三)發放時間: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陝北地區執行時間爲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經費開支渠道: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防暑降溫費按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列支;企業的防暑降溫費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五)調整後的防暑降溫費標準從2015年6月15日起執行。

二、高溫津貼

(一)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發放標準:每人每天25元。

(三)發放時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溫津貼由勞動者所在單位負擔,納入工資總額,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降低或扣除勞動者工資。

(五)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夏季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支付以及被診斷爲職業性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情況,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15年7月30日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湖北省衛生廳 湖北省總工會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人社發[2013]3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

爲切實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我省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爲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爲6、7、8、9四個月。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人社、安監、衛生、工會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類媒體廣泛公佈監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羣衆監督和受理羣衆投訴,確保高溫津貼標準得到有效落實

六、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 北 省 衛 生 廳

  湖 北 省 總 工 會

  湖 北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湖 北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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