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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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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夏季,各地的高溫天氣也隨之而來,以下是《關於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關於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269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中央在甘有關單位、有關事業單位:

爲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加強高溫及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省在崗職工高溫津貼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溫津貼發放範圍:存在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二、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三、企業發放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不作爲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督促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衛生制度,確保夏季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和生產經營正常進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起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8月5日

湖北省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人社發〔2013〕3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

爲切實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我省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爲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爲6、7、8、9四個月。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人社、安監、衛生、工會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類媒體廣泛公佈監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羣衆監督和受理羣衆投訴,確保高溫津貼標準得到有效落實

六、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 省 財 政 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北 省 衛 生 廳

  湖北 省 總 工 會

  湖北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湖北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