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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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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接觸並使用通知的人越來越多,各種類型的通知各有不同的寫法。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寫一份恰當的通知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1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直各單位:

爲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項權益,確保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高溫津貼(即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嚴格執行高溫條件下的勞動禁忌標準

各單位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爲20、30、40分鐘),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企業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爲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三、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檢查

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高溫津貼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督促企業堅持以人爲本,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身心健康。同時,要把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作爲推進“雙愛”活動的重要舉措,會同相關部門積極開展“送清涼送健康”等活動,以實際行動踐行對職工的關愛。

四、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高溫津貼標準自20xx年6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xx年6月23日

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2

爲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夏季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溫費

(一)執行範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崗工作人員。

(二)發放標準: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10元。

(三)發放時間: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陝北地區執行時間爲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經費開支渠道: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防暑降溫費按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列支;企業的防暑降溫費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五)調整後的防暑降溫費標準從20xx年6月15日起執行。

二、高溫津貼

(一)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發放標準:每人每天25元。

(三)發放時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溫津貼由勞動者所在單位負擔,納入工資總額,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降低或扣除勞動者工資。

(五)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夏季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支付以及被診斷爲職業性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情況,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xx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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