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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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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以下是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歡迎參考!

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

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

地區項目檔案發放標準
上海高溫津貼《關於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爲每月200元。
北京高溫津貼《關於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爲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爲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江蘇高溫津貼《關於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
天津高溫津貼《關於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37號);《關於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15年度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03號)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日標準爲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2015年度高溫津貼標準爲每日26元。)
防暑降溫費《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17號);《關於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15年度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03號)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2015年爲每月140.6元)
廣東高溫津貼《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粵人發社〔2012〕117號);《關於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發社〔2012〕118號)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從每年6月至10月,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或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本辦法規定之一的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陝西高溫津貼《關於發放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1〕76號)各類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符合高溫工作人員每人每天10元。發放時間爲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防暑降溫費《關於調整陝西省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陝人社發〔2011〕77號)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崗工作人員的防暑降溫費,執行標準爲: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6元。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陝北地區爲6月15日至8月15日。
山東夏季防暑降溫費《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號)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爲: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經濟效益好、支付能力較強的企業今年仍可按4個月發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業亦可只發放8月、9月兩個月的防暑降溫費。
湖北高溫津貼《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爲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爲6、7、8、9四個月。
浙江高溫津貼《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4號)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四川高溫津貼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2012〕241號)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標準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調整爲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標準範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具體的高溫津貼標準,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衆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爲準。
成都高溫津貼《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成人社發〔2012〕41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全市高溫津貼標準在2007年確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礎上相應調整爲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類用人單位應將日高溫津貼標準至少上調2元。
重慶高溫津貼《重慶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3〕166號)高溫天氣露天作業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一般高溫天氣作業的:每人每天5元;中度高溫天氣作業的:每人每天10元;強度高溫天氣作業的:每人每天15元標準發放。高溫天氣期間,室內工作場所溫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每人每天5元標準發放;35℃以上37℃以下的,每人每天10元;37℃以上的,每人每天15元。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高溫作業崗位津貼的除外。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經民主程序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各行業(領域)對高溫津貼、高溫崗位津貼有專門規定,且發放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按行業(領域)的規定執行。
福建高溫津貼《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239號)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爲: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山西高溫津貼《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山西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3﹞45號)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從2013年起,高溫津貼發放由省人社廳、財政廳(晉人社廳發〔2010〕99號)規定的按天計算改爲按月計算。由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廣西高溫津貼《關於發佈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1〕114號)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
湖南高溫津貼《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夏季高溫勞動保護工作的緊急通知》(湘勞社政字〔2005〕20號)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合理調整工作時間,避免高溫時段現場作業。對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7℃以上時,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降溫措施的,應停止作業。對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在35℃-37℃之間的,要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防護設備和用品,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中暑,同時支付防暑津貼。防暑津貼標準原則上應不低於150元/人/月。
河南高溫津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發佈河南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豫勞社勞資〔2008〕6號)高溫津貼適用範圍: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10元。用人單位在制定或調整崗位工資標準時未考慮高溫作業因素的,或者高溫津貼標準低於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標準執行。
海南高溫津貼《關於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3〕39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發放時間: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遼寧高溫津貼《關於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遼人社發〔2014〕16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爲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對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安徽高溫津貼《關於我省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34號)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於10元。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爲準。
寧夏高溫津貼《關於調整全區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範圍的通知》(寧人社發〔2014〕45號)高溫津貼發放範圍:存在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全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江西高溫津貼《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71號)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增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增到160元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爲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隨同工資一起實行按月發放。
貴州高溫津貼《貴州省用人單位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的規定》(黔人社廳發〔2013〕21號)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發放高溫天氣津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經集體協商後可參照執行。由於我省各地溫差較大,我省用人單位可選擇兩種發放方式之一,並寫入用人單位集體合同中的勞動保護條款:1、勞動者每從事高溫天氣作業一天,發放8元的高溫天氣津貼;2、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按每月168元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發放時間爲每年6月至9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每從事高溫天氣作業1小時,發放1元的高溫天氣津貼。
甘肅高溫津貼《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雲南高溫津貼《關於發佈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雲人社發〔2013〕98號)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爲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爲準。
吉林高溫津貼《關於調整企業職工艱苦崗位津貼補貼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1〕50號)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10元以上。
內蒙古高溫津貼《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內人社發〔2013〕109號)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3℃(含33℃)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連續6小時(含6小時)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氣室外連續作業4小時(含4小時)以上工作崗位的勞動者。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按月發放,高溫崗位津貼180元/月,高寒崗位津貼230元/月。高溫高寒崗位津貼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
新疆高溫津貼《關於企業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0〕71號)《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新人社發〔2012〕69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氣溫以自治區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爲準。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由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按6—12元標準發放調整爲每人每天按10-20元標準發放。各地可在上述標準區間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

人社部開展專項檢查 重點查是否違反高溫津貼規定等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消息,人社部決定7月3日至8月3日在全國組織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對象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及勞務派遣單位。重點檢查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特別是建築施工企業遵守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情況;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執行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工時、休息、休假規定情況;用人單位遵守高溫津貼規定情況等。

公告指出,爲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有效防範和及時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爲,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決定在全國組織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

公告透露,專項檢查時間爲7月3日至8月3日。專項檢查對象是各類用人單位,重點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築、製造、採礦、餐飲等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及勞務派遣單位。

專項檢查內容是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包括用人單位特別是建築施工企業遵守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情況;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執行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工時、休息、休假規定情況;用人單位遵守高溫津貼規定情況;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勞務派遣單位及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其他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其中,要重點檢查1-4項內容。

公告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改進執法方式,增強執法效果,各地要進一步暢通勞動者舉報投訴渠道,大力推行隨機抽查,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責令改正、行政處罰及移送司法機關等手段,加強對違法主體及有關人員的事中事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