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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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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着氣溫的升高,不少地方也開始發放高溫補貼,以下是本站社保網爲大家準備的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一)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以及四部門辦公廳《關於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健[2015]63號)精神,我省於2015年印發了《關於發佈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冀人社發【2015】46號),試行有效期限爲兩年。根據近兩年來試行及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從今年開始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做如下調整:

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調整爲2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增加0.5元,即由1元調整爲1.5元。

其它事項仍按冀人社發【2015】46號執行。

試行中有什麼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本通告有效期至2019年5月20日。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河北省總工會

  2017年5月17日

 

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二)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貿委(經委、經發局、經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省直屬各單位:

爲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經省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夏季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爲準。

二、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爲: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按8—10元標準發放。企業的高溫津貼可按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職工福利費的規定計算扣除。

三、防暑降溫工作季節性強,企業應合理安排職工夏季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四、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企業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做好高溫期間職工的防暑降溫工作。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高溫天氣期間採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

五、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1年8月1日起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三)

各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地區各局、委、辦:

我地區夏季高溫津貼制度自2011年5月建立,認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能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爲確保企業在高溫條件下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新人社發([2012]69號)精神,結合吐魯番每年長期高溫的氣候特點,在綜合考慮我地區經濟發展、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基礎上,決定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由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標準發放調整爲每人每天20元標準發放。

二、企業高溫津貼支付等有關問題仍按《關於吐魯番地區企業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吐地勞社字([2011]122號)要求執行。

三、各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企業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做好高溫期間職工的防暑降溫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高溫天氣期間採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

四、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吐魯番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吐魯番地區衛生局

  吐魯番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吐魯番地區工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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