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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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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覺又快要到高溫補貼政策“暖人心”的日子啦,下面提供廣東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歡迎參考!

廣東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

關於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衛生局、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橫琴新區地稅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爲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要求,現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關於公佈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07〕103號)及《關於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的意見》(粵人社發〔2010〕1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衛 生 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 東 省 總 工 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相關規定,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廣東省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工作,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均需要發放高溫津貼。

目前,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未按照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如何維權?《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