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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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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衆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那麼企業的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發放又是怎樣的呢?下面我們去了解一下吧!

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2017

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2017

地區項目檔案發放標準
上海高溫津貼《關於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爲每月200元。
北京高溫津貼《關於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爲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爲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江蘇高溫津貼《關於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 ℃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
天津高溫津貼《關於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37號);《關於 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15年度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03號)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日標準爲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 12%(2015年度高溫津貼標準爲每日26元。)
防暑降溫費《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17號);《關於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15年度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03號)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2015年爲每月140.6元)
廣東高溫津貼《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粵人發社〔2012〕117號);《關於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發社〔2012〕118號)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從每年6月至10月,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或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本辦法規定之一的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陝西高溫津貼《關於發放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1〕76號)各類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符合高溫工作人員每人每天10元。發放時間爲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防暑降溫費《關於調整陝西省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陝人社發〔2011〕77號)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崗工作人員的防暑降溫費,執行標準爲: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6元。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陝北地區爲6月15日至8月15 日。
山東夏季防暑降溫費《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號)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爲: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經濟效益好、支付能力較強的企業今年仍可按4個月發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業亦可只發放8月、9月兩個月的防暑降溫費。
湖北高溫津貼《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爲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爲6、7、8、9四個月。
浙江高溫津貼《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4號)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四川高溫津貼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2012 〕241號)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標準由每人每天6元-10 元調整爲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標準範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具體的高溫津貼標準,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衆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爲準。
成都高溫津貼《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成人社發〔2012〕41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全市高溫津貼標準在2007年確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礎上相應調整爲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類用人單位應將日高溫津貼標準至少上調2元。
重慶高溫津貼《重慶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3〕166號)高溫天氣露天作業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一般高溫天氣作業的:每人每天5元;中度高溫天氣作業的:每人每天10元;強度高溫天氣作業的:每人每天15元標準發放。高溫天氣期間,室內工作場所溫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每人每天5元標準發放;35℃以上37℃以下的,每人每天10元;37℃以上的,每人每天15元。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高溫作業崗位津貼的除外。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經民主程序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各行業(領域)對高溫津貼、高溫崗位津貼有專門規定,且發放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按行業(領域)的規定執行。
福建高溫津貼《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239號)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爲: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山西高溫津貼《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山西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3﹞45號)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從2013年起,高溫津貼發放由省人社廳、財政廳(晉人社廳發〔2010〕99號)規定的按天計算改爲按月計算。由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廣西高溫津貼《關於發佈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1〕114號)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
湖南高溫津貼《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夏季高溫勞動保護工作的緊急通知》(湘勞社政字〔2005〕20號)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合理調整工作時間,避免高溫時段現場作業。對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7℃以上時,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降溫措施的,應停止作業。對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在35℃-37℃之間的,要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防護設備和用品,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中暑,同時支付防暑津貼。防暑津貼標準原則上應不低於150元/人/月。
河南高溫津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發佈河南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豫勞社勞資〔2008〕6號)高溫津貼適用範圍: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 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10元。用人單位在制定或調整崗位工資標準時未考慮高溫作業因素的,或者高溫津貼標準低於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標準執行。
海南高溫津貼《關於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3〕39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 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發放時間: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遼寧高溫津貼《關於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遼人社發〔2014〕16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爲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對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安徽高溫津貼《關於我省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34號)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於10元。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爲準。
寧夏高溫津貼《關於調整全區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範圍的通知》(寧人社發〔2014〕45號)高溫津貼發放範圍:存在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全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江西高溫津貼《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71號)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增到 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增到160元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爲每年的 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隨同工資一起實行按月發放。
貴州高溫津貼《貴州省用人單位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的規定》(黔人社廳發〔2013〕21號)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發放高溫天氣津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經集體協商後可參照執行。由於我省各地溫差較大,我省用人單位可選擇兩種發放方式之一,並寫入用人單位集體合同中的勞動保護條款:1、勞動者每從事高溫天氣作業一天,發放8元的高溫天氣津貼;2、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按每月168元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發放時間爲每年6月至9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每從事高溫天氣作業1小時,發放1元的高溫天氣津貼。
甘肅高溫津貼《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 月、9月發放。
雲南高溫津貼《關於發佈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雲人社發〔2013〕98號)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爲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爲準。
吉林高溫津貼《關於調整企業職工艱苦崗位津貼補貼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1〕50 號)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10元以上。
內蒙古高溫津貼《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內人社發〔2013〕109號)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3℃(含33℃)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連續6小時(含6小時)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氣室外連續作業4小時(含4小時)以上工作崗位的勞動者。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按月發放,高溫崗位津貼180元/月,高寒崗位津貼230元/月。高溫高寒崗位津貼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
新疆高溫津貼《關於企業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0〕71號)《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新人社發〔2012〕69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氣溫以自治區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爲準。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由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按6—12元標準發放調整爲每人每天按10-20元標準發放。各地可在上述標準區間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

  防暑降溫費及用品涉稅(企所、個稅及進項稅額)實務總結

防暑降溫費涉稅處理

1、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爲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如果高溫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符合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一條關於工資薪金的規定,可作爲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實務處理

根據上述檔案規定,按照標準發放的高溫補貼,如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應該作爲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全額扣除),不需要按照職工福利費的標準(工資總額14%)在稅前扣除。

2、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檔案對此進一步明確爲:

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爲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實務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取得的防暑降溫費或高溫補貼不屬於免繳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取得的防暑降溫費應併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政府規定的防暑降溫費標準僅是發放標準,不是免稅或扣除的標準,單位在實際發放時,應當全額併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中計算扣繳。

但個別地區有免稅規定,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第三條規定,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部分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防暑降溫用品涉稅處理

1、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規定,勞動保護支出的範圍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勞防手套、防寒服、雨衣膠鞋、眼護具、防塵口罩、防毒護具、安全帽、安全帶、護聽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中有如下的解釋,可供參考:

勞動保護支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的支出,並非出於工作的需要,那麼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爲其僱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係的人配備或提供;三是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如高溫冶煉企業職工、道路施工企業的防暑降溫品,採煤工人的手套、頭盔等用品。

實務處理

根據上述檔案規定,發放的防暑降溫用品屬於勞動保護支出的範圍,只要合理就准予稅前扣除,沒有限額規定。

需要提醒的是:有的企業可能兩者同時發放。如北京某施工企業對室外建築工人按每人每個月180元的標準發放了防暑降溫費,同時在高溫期間爲職工提供工作服、清涼飲料和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則需要分別處理。

2、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實務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保護支出產生的進項稅額可按照相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說購買的防暑降溫用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憑證,可按照相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3、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規定,勞動保護支出的範圍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勞防手套、防寒服、雨衣膠鞋、眼護具、防塵口罩、防毒護具、安全帽、安全帶、護聽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中有如下的解釋,可供參考:

勞動保護支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的支出,並非出於工作的需要,那麼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爲其僱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係的人配備或提供;三是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如高溫冶煉企業職工、道路施工企業的防暑降溫品,採煤工人的手套、頭盔等用品。

實務處理

對於企業如果因工作需要爲待定人員配備或提供的防暑降溫用品,如清涼飲料和藥品,屬於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不屬於僱員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