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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也是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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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這樣比喻,所謂“試用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過招聘期間的相互瞭解之後,再進一步透過日常的工作來決定是否最終確定“關係”。但是,“試用期”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係期間,並且對這個特殊的時期,法律作了特別的規定。其主要特點是:勞動者在試用期以權利爲主;用人單位以義務爲主。

“試用期”也是受法律保護


  試用期:我的權利,你的義務


  勞動者的權利


  1、期限最長6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爲了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2、只試一次,下不爲例試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適用於員工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時候,續訂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這是因爲試用期是一種考察期,是在員工與用人單位相對不熟悉的.情況下爲保護雙方的利益而設定的。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已經相互熟識,當然不需要另外再約定試用期。如果約定了,這一約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單位調換了員工的工作崗位,也不得再另行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合同=勞動合同法律明確禁止“試用期合同”的存在。


  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僅在聘書、錄用通知或其他書面檔案中約定了試用期的,視作爲對勞動合同的約定,試用期的期限視作爲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樣的,僅約定了試用期內薪資,則該薪資被視爲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還約定了轉正後薪資,則轉正後薪資被視爲勞動報酬,試用期薪資約定無效。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於轉正薪資的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口頭答應在員工轉正後將提高薪水,卻沒有在任何檔案中作出具體約定,也沒有具體的數字,試用期薪水就被視爲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