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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首次簽約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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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五月份正是大學生簽約的關健時期,大學畢業生違約現象現在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是什麼原因使得大學生頻頻違約的呢? 

    北師大餘老師分析後認爲,畢業生違約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缺少社會經驗,不慎重。在簽訂協議時,沒細讀約定的內容,對約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沒反覆思考,仔細思量。抱着“只要過得去,先簽了再說”的念頭,進入單位後,才發現不是那麼回事,壓力一大就受不了。 

    二是信用意識淡薄,先找個單位“墊底”。這樣的學生也不少。目前就業難,想一下子找到一個職位、待遇等各方面都好的單位很少。無論好壞,先抓一個,機會來了,舍魚而取熊掌。也有的畢業生根據自己的思考和意向與用人單位簽約,之後將結果告知父母。父母因孩子就業地域不好,或過於遙遠等方面原因,寧願賠錢,讓孩子重新擇業。 

    三是“兩地分居”。很多學生在大學時談了對象,找工作時未能同時留在一個城市,出現了各自東西的局面,待到單位都落實後,留在小地方的一方便會向留在大城市的一方調。 

    對外經貿大學畢業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李老師則認爲,導致畢業生違約的原因還有: 

    單位的發展空間。這也是用人單位能否留得住人才的關鍵所在。有的公司缺少實力,不能很好地給招錄學生提供發展的環境和條件,造成學生思想動搖。有些用人單位因爲效益或其他方面原因,折扣學生工資,對承諾的相關待遇不能落實,也造成學生不安心,流動頻繁。 

    職位不理想。許多學生在人才市場求職時將簡歷投給多個單位,往往是對口的沒錄用,不大對口的錄用了。工作一段時間後,開始後悔。有的聘是“經理”用非“經理”,實際與想象距離太遠,理想在此難以實現。還有的用人單位,根本就不需要那麼多人,卻一再招攬,簽約條件苛刻,甚至拿學生當短工使,使得學生在工作中不能忍受重負,自動辭職。 

    好戲出場太晚。有的招聘單位進校過早,而考研和公務員考試又來得較晚,有的學生擔心兩頭不落實,於是乎先找個單位託着,後者一旦考試成功,違約就“順理成章”。 

    但是,不管是哪種情況,只要是違約,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大學生違約後該怎麼辦呢?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肖律師認爲,大學生違約的原因有很多種,要分具體的'情況對待。對於違約賠償金的問題,目前,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最高限額和具體數額。但是,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一般不超過畢業生的年工資。並且賠償應以實際賠償爲原則,即違約金和單位的實際損失相符。如用人單位招聘支出的費用,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等。對於超過單位實際損失的高額賠償學生可以拒絕,因爲根據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合同如果沒有實際履行,也就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 

    當然,大學生最好還是不要違約。因爲,一旦違約就會招來一連串的麻煩和經濟損失。

大學生首次簽約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