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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就業協議時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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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就業協議時一定要慎重
  簽訂前  協議添加“建議”兩字,不產生實質影響  與原先的畢業生《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違約金條款“金額不高於乙方月收入數”相比,今年版的協議標註了“建議”字樣,即條款內容變爲“建議金額不高於乙方月收入數”。那麼,對畢業生來說,這一改變意味着什麼呢?  陸胤表示,就業協議是學校、學生與用人單位就學生畢業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用工關係的約定,是一份民事合同,雖然包含了日後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內容,但是就其本身而言不是勞動合同。  因此,就業協議的當事人三方可以透過協商約定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所以,原來就業協議版本中“金額不高於乙方月收入數”的條款本身也只有指導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而今年變爲“建議金額不高於乙方月收入數”實質上並沒有改變就業協議約定違約金的性質。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條款表述的變化,可能帶來用人單位憑藉其強勢地位約定較高違約金的現象,但是這種行爲在法律上也並不會完全得到支援。如果違約金很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決降低。  對於大學生而言,簽署就業協議要慎重承諾,一旦承諾就要嚴格信守。  簽訂中  五大風險需規避  大學畢業生簽訂協議過程中可能會面臨下面幾種風險:  就業協議的期限:就業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將成爲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由於大學生是初次就業,缺乏明確的職業規劃,不宜將第一次期限約定的非常長,以便在不合適的時候及時作出調整。  改派成本:就業協議強調的是“三方簽約”,畢業生一旦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在徵得用人單位同意並交納違約金後纔可重新簽約。由於就業協議每個畢業生僅有一份,所以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有原簽約單位的書面退函,交納完畢違約金),然後將原協議書上交還高校就業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議書。  就業協議的違約金:違約金雖然是對雙方的一個保障,也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雙方的承諾需要透過違約金來約束,尤其對於企業來說,由於畢業生往往是先就業再擇業,一遇到更好的工作就不惜毀約,極大的增加了企業招聘成本。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單位利用畢業生急於就業的心理,漫天要價,趁機牟利。所以,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慎重考慮,量力而行,對於那些違約金約定數額較高的企業,畢業生應該考量自己可能承受的風險及承受能力,而不要“病急亂投醫”。  工作內容:大學生在實際工作中運用自己的學識是非常重要的,甚至超出了勞動報酬的重要性,因此對於日後的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內容等要有明確的約定。  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也是大學生畢業後作爲勞動者最大的權益,因此對於勞動報酬應當約定明確。  簽訂後  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就業協議的作用僅限於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一旦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就業協議就失效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不是確定勞動關係的憑證。一旦勞動合同簽訂並生效,就業協議也就完成了歷史使命。  由此可見,就業協議是約束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前的權利義務的,而勞動合同是約束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的權利義務的。所以,畢業生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需要提醒的是,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時,如果有關於工資待遇、住房等的補充協議,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對協議內容應給予認可。  除了時間一個在先一個在後以外,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還有許多不同:  從內容來看,就業協議主要包括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計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爲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爲明確。  兩者的管轄權也不同,因爲就業協議屬於民事合同,相關爭議和糾紛由法院直接受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勞動合同屬於勞動法調整,因此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臨近畢業,又到了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的時間。而每年這個時候,因爲用人單位或畢業生毀約而造成的糾紛也成爲人們關注的焦點。尤其在今年,原來就業協議版本中“金額不高於乙方月收入數”的條款添加了“建議”兩字,更使得不少畢業生都開始隱隱擔憂一旦毀約的是否會付出更大的成本。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究竟會遭遇哪些風險,違約金是否會被漫天要價?筆者採訪了藍白法律網主任陸胤。  現身說法]   案例一:  Tom是一名去年畢業的大學生,2006年3月中旬,他和一家公司簽訂了《大學生就業協議書》,簽訂的協議內容約定:使用期爲3個月,服務期2年,違約金2000元。可是到了到7月份,已經4個月了,公司還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而公司的管理體制也讓他覺得格格不入,於是在7月1日向公司打出了辭職報告,公司也同意Tom在7月辭職,但是卻在其辦理手續時,告知他違約,要交2000元的違約金。Tom覺得這樣很不合理,卻又無可奈何,想請問有關專家,是否應該繳納違約金?專家點評:  Tom無須支付違約金。《就業協議》是基於畢業生的學生身份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共同簽署的民事合同,是三方關於將來依法建立勞動關係的約定,原則上自畢業生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建立勞動關係起自動失效,畢業生轉爲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應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  Tom畢業後按照就業協議約定到公司工作,已經履行了就業協議,不存在違約行爲。而公司卻未按照勞動法規定及時與Tom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雙方處於事實勞動關係狀態,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可隨時解除實施勞動關係,Tom行爲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違約行爲,不應支付違約金。  案例二:    大學生張某,是外地在滬就讀的大學生,成績優異,被上海一家房產公司相中並簽訂了就業協議,約定企業爲其辦理大學生畢業入滬手續,以及必須工作兩年的約定,並約定了違約金5000元。  報到後,張某很快在公司的幫助下辦妥了戶籍手續;待到公司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時,張某卻不願意簽訂爲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而只願意簽訂一年,以至於協商不成,張某一怒之下辭職離開了公司。  公司隨即將張某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後認爲張某不遵守就業協議的約定,無理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構成違約行爲,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專家點評:  用人單位的要求應被支援。根據《就業協議》,公司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提供工作崗位、辦理戶籍的義務;而雙方依法建立勞動關係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且書面勞動合同的內容並未超出雙方在就業協議中的約定,是有約定依據的。但張某拒籤,其行爲客觀上造成了雙方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使得勞動關係處於非法狀態,並且其離職行爲也違反了協議約定,應支付違約金。  案例三:    小馮畢業前與一家單位的市場部簽了就業協議,並在7月份畢業後來到這家單位上班。但是工作了不久他就感覺,自己的身體狀況很難適應單位高強度的工作方式,而且現有工作也不適合其今後發展定位,於是在8月底向單位提交了解除協議申請,雖然單位答應了他的離職要求,卻以違約爲由,要求其必須繳納5000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小馮覺得很委屈,身體不好無法勝任工作是客觀原因,再說現在還處於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憑什麼說自己違約?自己在公司已經了一個多月,一分錢的工資都沒有拿到,反而還要交5000元?由於小馮不肯交違約金,單位就拒絕幫助其辦理離職手續,雙方的僵持讓小馮感覺損失很大。專家點評:  單位要求不應得到支援,如前所述,就業協議是小馮與公司簽訂的約定將來建立勞動關係的民事合同,7月份畢業後小馮已按照約定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原就業協議已經履行完畢;而雙方的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如果小馮仍處於試用期內,依據勞動法規定,小馮隨時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屬事實勞動關係,小馮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而無須支付違約金。  但反之,如果在報到後,畢業生因爲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則應該按照在職人員的有關規定處理,即使處於試用期,單位也不能將隨意其辭退。  就業小貼士]   在畢業求職的過程中,除了關注就業協議簽訂的風險外,大學生還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建議或許值得考慮:  不要輕易交保:一些企業在簽訂就業協議的同時爲了保障協議的履行,要求學生繳納一定金額的押金。這往往成爲大學生受騙的陷阱。  不要虛假陳述:誠信是一項收益最穩定長期投資,而欺騙終有一天被拆穿,大學生在投遞簡歷、面試等過程中不能過度誇大甚至欺騙。  不要希望一勞永逸:一些畢業生在接到用人單位的用人通知後,往往會認爲萬事大吉,可以放鬆自己了,但是故步自封的人很容易被淘汰。應屆畢業生一方面要不斷充實完善自己,以適應用人單位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儘可能掌握更多的專業技能,以適應有可能遇到的各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