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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若違約需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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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下面跟着小編來看看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若違約需支付違約金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若違約需支付違約金

應屆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後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支付違約金的多寡需要分情況確認。

首先是協議簽訂時雙方對違約金的具體約定形式以及載體

現階段,三方協議即《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一般由各省自行安排印製,由教育部監製,格式雖不太一致。但基本都是可以保障到學生就業權益的格式條款協議。

針對違約金事項,應屆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協議上應聘意見或備註等內容上是否有寫明違約金人民幣XX元?或本人提出解約的向企業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XX元;

若三方協議上未約定違約金,雙方是否有再補充訂立協議書或合同(非勞動合同);

違約金約定的法律效力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訂立違約金是否具備法理基礎

我們先看幾個法院判決;

如(2015)思民初字第468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爲:

原告與被告及XX大學就業指導中心所簽訂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達成的民事協議。

如(2016)津0106民初389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爲:

本院認爲,本案《就業協議書》經原、被告簽字確認,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書在原、被告之間依法成立。

可見,雖然應屆畢業生在簽訂三方協議時一般仍未取得畢業證,在法律定性上仍屬於學生身份,且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調整與企業的締約關係,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系平等民事主體的法律關係,是一種普通民事法律關係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零二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即便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但在校生不視爲就業,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應爲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綜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應屆畢業生與企業方訂立的三方協議雖然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但應受《合同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三方協議訂立的違約金只要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威脅強迫的情況,且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備法理基礎。通常情況下我們很少看到企業方向違約學生追索違約金在於多數企業方並未行使這項合法權利。

締約時學生應仔細確認違約金對應屆畢業生和企業方均有效,或僅針對應屆畢業生有效;

需要看回到三方協議或補充訂立的協議書上約定的'違約責任,即協議中是否有約定某一方違約,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還是隻有應屆畢業生違約才存在應屆畢業生向企業方支付違約金的情況。

近年來除了應屆畢業生違約的情況仍然居高不下,越來越多的企業方也開始選擇違約,因爲違法成本較低或幾乎爲0。若在訂立三方協議時若能夠明確雙方均有守約責任,那麼相較來說是更公平的協議約定。

並不是約定違約金多少,違約方就應該付多少

事實上企業方爲了避免應屆畢業生違約增加招聘成本會將違約金數額約定的過高,以達到恫嚇或遏制應屆畢業生違約的情況,但從法律上來說並不是締約時約定多少違約金,應屆畢業生就需要向企業方付多少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所以若三方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適當調減,一般認爲,爲一個月實習工資爲最佳或入職後一個月正式工應付工資或企業能證明的損失數額。

最後,以一個判決告誡各位畢業生小心訂立三方協議,不要騎驢找馬,卻最後不小心摔了跟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