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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北京市合同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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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關於加強北京市合同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已經第120次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透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加強北京市合同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關於加強北京市合同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爲進一步加強本市合同監管工作,規範簽約、履約行爲,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減少交易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合同監管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目前,本市信用體系建設尚未完善,市場主體依法簽約、履約的合同法律意識淡薄,呈現出履約率低以及投訴、訴訟和仲裁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的現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加盟連鎖、技術轉讓、投資、招聘等方式進行合同欺詐,這些案件涉及面廣,受害者多爲弱勢羣體,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同時,一些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秩序。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要充分認識到加強合同監管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有力措施,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二、明確職責,建立合同監管協調和預警機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合同綜合監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是合同專業管理部門,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開展合同指導、服務和監管工作。各部門之間應加強配合,密切溝通,實現資源共享,形成監管合力,並與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建立合同案件的資訊溝通機制,以便及時發現重大合同違法行爲,並作出快速反應。

針對合同違法行爲智能性、預謀性和隱蔽性強的特點,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本市重大合同違法案件和合同投訴熱點進行研究分析,並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資訊,揭露合同欺詐行爲及慣用手段,提高全社會防範意識,減少合同違法案件的發生。

三、加強合同指導和服務,提高公衆合同法律意識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開展合同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切實提高公衆合同法律意識,透過指導、幫扶等多種形式,進一步規範各類市場主體的簽約、履約行爲。

(一)加強區縣政府的合同指導服務職能。各區縣政府應加強合同指導服務職能,透過提供合同諮詢、簽約指導和糾紛調解等服務,及時化解交易糾紛。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提供便利條件,支援區縣政府開展此項工作。

(二)引導企業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積極引導本市企業建立以事前防範、事中控制爲主,事後補救爲輔的“3+1”式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3個機制,即交易前期的資信調查與評估機制、交易中期的債權保障機制和交易後期的應收賬款管理、追收機制;建立1個機構,即合同信用管理機構。同時,引導企業應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增強企業對合同信用風險的防控能力。

(三)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標準。各行業協會應當積極引導和促進企業規範合同管理,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標準,收集企業簽約履約資訊,建立合同信用評價和查詢系統,積極探索信用風險防範機制,引導企業減少制訂和使用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四)宣傳推行使用合同示範文字,規範簽約行爲。合同示範文字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制訂或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訂,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式樣,對當事人簽約具有規範性和指導性的合同文字格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針對消費者投訴焦點、社會關注熱點、經濟發展重點和政府監管難點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制訂合同示範文字,方便當事人簽約,規範限制不公平格式條款,預防和減少交易糾紛。

制訂合同示範文字時要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注重對處於弱勢地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合同示範文字的發佈和管理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結合自身職責,積極宣傳推行並鼓勵本行業企業使用國家和本市已發佈的合同示範文字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僞造、變造或銷售合同示範文字。

四、加強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管

格式條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即納入合同內容的條款。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通知、聲明、商業廣告、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內容符合要約規定和格式條款定義的,也視爲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和誠信原則,在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制訂和使用格式條款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格式條款的明示制度。格式條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

格式條款採用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應當在經營場所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進行明示;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標註。

(二)格式條款中禁止含有的內容。格式條款不應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三是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或保修的責任;四是因可能產生的違約行爲而承擔的違約責任;五是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格式條款不應含有加重對方下列責任的內容:一是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明顯超過合理數額;二是承擔應當由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三是違反法律、法規加重對方責任的其他內容。

格式條款不應含有排除對方下列權利的內容:一是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是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三是解釋合同的權利;四是對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五是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透過日常監督檢查、受理當事人投訴等方式,加強對格式條款的監管。在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交易中,如發現一方當事人在格式條款中規定了禁止含有的內容,應當及時責令提供方予以修改,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依法查處外,還可將格式條款違反規定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加大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的治理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10類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進行重點檢查:一是房屋的買賣、租賃及其居間、委託、行紀合同;二是物業管理、家庭裝飾裝修合同;三是供用電、水、氣、熱合同;四是經營性培訓合同;五是有線電視、郵政、通信服務合同;六是消費貸款和人身、財產保險合同;七是旅遊、運輸合同;八是汽車的買賣、租賃、維修及其居間、委託、行紀合同;九是特許加盟合同;十是商業超市進貨交易合同。

五、建立推行核心條款和禁止性規定的制度

核心條款是指在通常情況下,基於法律規定或交易慣例,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或必不可少的條款。禁止性規定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某種合同中禁止出現有關條款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透過公開聽證的方式,制訂和發佈有關行業交易合同的核心條款及禁止性規定。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已公佈的核心條款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嚴厲打擊合同違法行爲,營造誠信守約的市場交易環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合同領域違法行爲的查處力度,嚴厲查處合同欺詐違法行爲,努力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環境。在監管工作中要重點查處以下幾類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構合同主體,用已被吊銷企業的名義或者盜用、冒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二)僞造合同,虛構貨源、合同標的物、銷售渠道、質量標準等。

(三)故意交付部分貨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拒不交付貨物(貨款)。

(四)利用虛假廣告或資訊,誘使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保證金、培訓費、加盟費、設備費等費用。

(五)以特許加盟、連鎖經營、技術轉讓等爲名,以高額利潤爲誘餌,誘使他人訂立合同。

(六)當事人無實際履約能力,採取欺詐手段訂立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價款、酬金或者貨物。

(七)在合同中設定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