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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管理在會計事前監督中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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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督的盲區——會計事前監督

關於合同管理在會計事前監督中的運用

在條件下資訊瞬息萬變。如果經濟業務執行前期出現失誤,將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和影響,輕則影響效率和效益,重則違反律法規。但如果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加以必要的會計監督,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專業優勢,則能夠有效地規避這種現象的發生。這就是會計事前監督的意義。

影響會計事前監督作用發揮的主要原因是會計人員缺乏有效的介入途徑。受傳統的單位組織結構和運轉機制限制,會計人員往往沒有在經濟活動發生之前進行監督的權限。即使有,也僅限於負責人對單位重大經濟業務的決策與參與,但這沒有實現對所有經濟業務的事前監督。而且在性質上,財務負責人只是進行決策參與,屬於,而非監督;在內容上,由於這種監督處於決策階段,宏觀性較強,不夠細緻,不夠深入,不能防微杜漸。嚴格說來,財務負責人對單位重大經濟業務的決策參與一般側重於宏觀層面而非微觀層面,這與“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經濟活動的事前監督不相符。

二、管理之於經濟業務的先導作用

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經濟業務大多以合同的方式進行約定。簽約人透過簽訂合同,明確規定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以此保障經濟業務的正常進行和簽約各方的利益。即便有的經濟業務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其經濟行爲在性質上也同樣是合同行爲,同樣受等有關制約。從範圍上講,合同覆蓋了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

經濟業務進展情況的好壞,經濟業務參與人的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與合同的約定有着直接關係。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約定性使其在經濟業務中具有先導性作用,至關重要。一個好的合同應同時具有保障和規避作用,即保障權益,規避風險。保障權益就是保障簽約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規避風險指的是合同對於經濟業務進程中所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進行了全面完整地預計,並在合同中就此進行了相應的約定,從而能夠有效地避免不利情況的發生;即使這種不利情況實際發生了,合同也可以透過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保障守約一方的權益。從這個角度來說,合同所具有的規避作用也可以理解爲“止訟”,即透過合同約定,使經濟糾紛能夠在合同自身的框架內得到解決,使合同糾紛和法律訴訟的發生率下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合同的作用主要是防患於未然,是事前監督。

三、合同管理定位——經濟管理

隨着我國法治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對於合同重要性的認識也在不斷提高。合同所具有的對於經濟業務的先導作用,使得合同管理成爲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單位內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許多單位尤其是規模較大的單位都設立了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或配備了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也把合同管理作爲單位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能,對其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如《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指法律顧問機構)履行管理、審覈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的職責。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職責是承擔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的法律事務和管理職能。對於企業法律顧問的資質也兼具法律和管理的知識背景要求,屬於複合型人才。合同管理作爲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職責之一,雖然與法律密切相關,但是其根本目的則是爲本企業生產經營服務,屬於企業的管理活動。在實踐中,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往往不負責具體的合同起草工作。合同一般由有關業務部門負責起草,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只是從法律角度對合同進行審查。從性質上講,合同管理屬經濟管理。事實上,許多單位的合同管理機構或人員設定在業務部門或者財務部門,而不是法律事務部門,從事合同管理的人員往往也並非法律專業人員,而是業務人員或財務人員。因爲這種做法能夠使合同的簽訂更加符合本單位的實際,更加有利於合同的事前監督。

四、合同管理——會計事前監督的途徑

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監督的性質與會計事前監督具有相通之處,爲會計人員進行會計事前監督提供了一條新途徑。這是合同管理應用於會計事前監督的理論前提。

從實務上說,合同條文是具體的,每份合同都對應於特定的經濟業務。在實踐中,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管理合同的弊端是不切合實際,合同條文空洞,容易遺漏問題;業務部門管理合同的弊端是在對外經濟業務往來中,由於存在賣方市場等原因,業務部門往往容易受制於人,在簽訂合同時易被對方壓制,不能保持平等的合同主體地位,被迫接受對方的霸王條款。

相比較而言,財務部門管理合同則能有效地克服二者的弊端。財務部門處於單位經濟活動的樞紐,熟悉單位的經濟活動,能夠使合同簽訂不遺漏問題;財務部門不與合同方直接發生的關係,能夠保持相對的獨立性,能夠在合同簽訂中保持平等地位,保證合同簽訂的公平。因此,從合同管理機構設定來說,由財務部門行使合同管理職能較適宜。財務部門應成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指定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對單位合同進行管理。這樣就能將會計事前監督和合同管理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同時,會計人員還可以根據其專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並以合同爲手段,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事前監督。這種監督是微觀的、實時的、事前的從而也是有效的。會計人員透過對合同進行管理,找到了適當的進行會計事前監督的介入途徑,使會計事前監督不再是會計監督的盲區。

五、合同管理——會計事前監督需解決的問題

第一,處理好與單位法律事務機構的關係。財務部門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合同的起草、審覈和評價,單位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從法律角度對合同進行審覈,對合同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後果進行評估和評價,提出法律建議和意見。這是財務部門與法律事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能分工。

第二,合同管理人員全程參與與合同會審。進行合同管理的會計事前監督要建立合同管理運轉機制,使合同管理人員不僅全程參與單位的經濟活動而且還參與合同會審,以保證合同管理的質量。爲了保證合同簽訂符合實際,財務部門的合同管理人員應參與到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中,從談判開始就進行全程跟蹤,將談判成果完整地落實到合同中去。合同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的、高效的合同會審流程,集中業務、法律部門的智慧,做到合同簽訂萬無一失,合同技術參數準確,文字規範,事前考慮周到。

第三,加強學習與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成爲精通經濟和法律知識的複合型人才。合同管理要求從業人員具有經濟和法律甚至一定的技術知識背景,是複合型人才。從目前看,單位進行合同管理的人員大多由其他職務轉職而來,普遍缺乏法律專業知識背景。對於會計人員來說也是如此。因此,從事合同管理工作的會計人員要加強學習與培訓,尤其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與培訓,並在幹中學,學中幹,成爲精通財務知識、管理知識、法律知識的複合型人才,從而適應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

參考文獻:

[1]徐倩:《關於對我國企業會計監督現狀的思考》,《與會計》2006年第1期。

[2]賈夢靈:《現代企業合同管理》,《科技資訊》2007年第10期。

[3]郝秀鳳:《試論企業合同管理》,《中國民營科技與經濟》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