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職業培訓>

宜賓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學問君 人氣:4.2K

宜賓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從2004年9月21開始實行,爲了方便大家,下面是小編整理物業管理辦法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宜賓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衆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宜賓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宜賓市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國家提倡業主透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條國家鼓勵物業管理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人爲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應當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爲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九條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可以在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社區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爲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管段民警和物業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透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透過。

第十二條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操作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籌集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須提交:

(一)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情況報告;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公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援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應當使用建設部印製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示範文字)。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業主臨時公約內容擬定可以參照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業主公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的名稱、地點、面積及戶數;

(二)業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的權益;

(三)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

(四)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權;

(五)物業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交納、使用、監管;

(六)業主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的行爲準則;

(七)違反業主公約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具體管理辦法應當依照國家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八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檔案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