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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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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透過,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開始實施。下面是辦法的全文:

廣元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人居生活、工作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業主自決、自律的原則,業主權利相一致的原則和維護公共秩序的原則。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鼓勵物業服務活動向市場化、專業化、規範化方向發展。

第四條 廣元市規劃和建設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按其應有比例的收益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請求停止侵犯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爲;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四) 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 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屬於住宅類物業的,一戶爲一票;屬於非住宅物業的,以業主擁有的建築面積每一百平方米計算爲一票,但是,業主公約對投票權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單戶不足一百平方米或者按照業主公約約定不足一個投票權單位面積的,計爲一票。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物業已出售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物業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滿二年的,應由建設單位在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決定共用部位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六)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做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透過。業主大會做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透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以前15日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應爲單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可以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對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提出修改意見;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擬訂物業共用部位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五)擬訂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續籌方案;

(六)組織物業共用部位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驗收;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按照業主公約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八)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業主、使用人與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的關係;

(九)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全體業主參加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

(十)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爲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併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透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職能力的;

(四)被判有犯罪行爲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從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做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爲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二十四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做出約定。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援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工商登記註冊,並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後,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省市外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實行備案制度,應當持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有關資料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登記備案手續。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資質等級規定的範圍承攬物業管理業務。

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

(二)起草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項和物業服務制度,經業主委員會審查同意後適時公告;

(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合同、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二)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定期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服務合同履行情況;

(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向業主提供專項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接受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

(六)協助有關部門制止違法、違規的行爲,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

(七)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的用途;

(八)不得擅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九)不得在處理物業管理事務的活動中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