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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行業資產損失申報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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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申報時限:比原規定延長

電力行業資產損失申報時限

電力企業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特殊情形外,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已經申報抵扣的,應立即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以防止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在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檔案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爲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併向稅務機關報送。

報送時間是“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即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而不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文施行之前的“本年度終了後第45日”即次年2月15日前;扣除方式也不一樣,之前發生非正常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而現在是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還要提醒注意,由於發生資產損失,在認定或者鑑定過程中,需要一定的時間,企業應注意及時確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