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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財會包裝物押金的稅收處理與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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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財會包裝物押金的稅收處理與會計處理
包裝物是爲包裝本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其範圍包括:
  1.生產過程中用於包裝產品作爲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
  2.隨同產品出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3.隨同產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4.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上述四種情形只有第三種和第四種涉及稅收,前兩種作爲產品組成部分或不單獨計價,沒有形成單獨的收入,所以不涉及稅收問題。
  一、下面我們先來探討包裝物押金的稅收規定。
  由於包裝物的押金只是企業爲保證包裝物的及時回收而向購貨方(使用者)收取的保證金,在包裝物回收後還要返還給購貨方。所以,暫時收取的押金是不徵稅的,但爲堵塞稅收漏洞,對逾期包裝物作了特殊規定。
  1.在什麼情況下對包裝物押金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