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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納稅人增值稅會計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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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納稅人增值稅會計處理探析
一、現行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處理的規定  我國增值稅嚴格實行“價外計稅”的辦法,即以不含稅的價格爲計稅依據。同時,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實行稅款抵扣制度,按購進扣稅法原則應納稅額。因此,貨物和應稅勞務的價款、稅款應分別覈算。  爲準確反映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和繳納情況,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定“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對增值稅業務進行覈算。同時,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再設定“進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款”、“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並按規定進行覈算。具體規定如下:  (一)“進項稅額”。企業在國內採購貨物、接受應稅勞務等業務均應以所取得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確認進項稅額。進口貨物應按海關提供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確認進項稅額。向農業生產者購進免稅農產品可按其買價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確認進項稅額。外購或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可按運費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確認進項稅額。確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已交稅金”。本月上交本月應交增值稅,確認爲已交稅金,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三)“銷項稅額”。企業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實現的銷售收入和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確認銷項稅額。企業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對外投資、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贈送他人等,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確認銷項稅額。隨同產品銷售單獨計價包裝物及出租、出借逾期未收回而沒收的押金應按規定確認銷項稅額。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進項稅額轉出”。企業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其相關的進項稅額應當列爲進項稅額轉出計入損失。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其進項稅額不能用於抵扣時,應確認爲進項稅額轉出計入有關成本費用。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辦法,按規定計算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額應確認爲進項稅額轉出並計入出口貨物的成本。對確認的進項稅額轉出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五)“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辦法,按規定計算當期應予抵扣的增值稅額應確認爲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六)“出口退稅”。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實行“免、抵、退”辦法,按規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增值稅額,應作爲出口退稅予以確認。不論是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還是應抵扣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應予退回的稅額,均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七)“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月度終 了,對本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額應作爲轉出未交增值稅予以 確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對本月多交的增值稅應作爲轉出多交增值稅予以確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結轉後,“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借方餘額表示企業期末尚未抵扣的增值稅。  (八)“未交增值稅”。月度終了,將本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自“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若本月爲多交增值稅也應進行轉賬,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本月上交上期應交未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企業累計應交未交增值稅;若爲借方餘額,則表示企業累計多交增值稅。